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1日
(2020)浙0102民初4998号
杭州逸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逸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1495元,由原告杭州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1393元,申请财产保全费486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逸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876号
陆小宝、邱林均: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正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小宝、邱林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67号
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田燕芝、田育明、钟燕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田燕芝、田育明、钟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88号
李金满、张玉娟、姜喜运、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满、张玉娟、姜喜运、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08号
张自有、宋玲玲、北京睿晟佰佳客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自有、宋玲玲与第三人北京睿晟佰佳客户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0号
戴冬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宇航与戴冬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1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61号
王文翠:本院对原告虞华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56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655号
刘峰:本院对原告浙江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65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605号
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范仕新、范仕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黄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范仕新共同支付原告货款81656.30元;2、判令被告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范仕新共同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市场贷款利率年息3.85%计算,实际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被告范仕平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3569号
唐凤爱: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昌胜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顺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82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顺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昌胜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货款56550元。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67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顺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450号
陈金俊(公民身份号码: 3506211964****4039)、沈珠美(公民身份号码: 3506211966****4069)、陈龙德(公民身份号码: 3506031991****153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俊、沈珠美、陈龙德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金俊、沈珠美、陈龙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甬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95000元,并以95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被告陈金俊、沈珠美、陈龙德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182号
唐高军(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7717):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邦与被告唐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39500元及利息15405元。(以395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暂时从2018年1月计算至2021年3月为39月×395/月=1540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174号
王奎昌(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7139):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永全与被告王奎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3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939号
方炜(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305119016):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筱筱与被告方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筱筱借款本金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方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309、11310、11311、11320号
蒲雪海(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1****3939):本院受理原告徐雪珍、夏安娥、王玉青、陈乖恩与被告蒲雪海劳务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309号、(2020)浙0203民初11310号、(2020)浙0203民初11311号、(2020)浙0203民初113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徐雪珍、夏安娥、王玉青、陈乖恩劳务报酬1200元、3600元、1228元、12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上四个案件受理费均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被告蒲雪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 11308、 11312、11313、11314、11316、11317、11318、11319号
蒲雪海(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1****3939):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芬、田秀云、邵如琴、罗夏芬、林通英、李珊平、贾花莲、单位能与被告蒲雪海劳务合同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 11308号、(2020)浙0203民初11312号、(2020)浙0203民初11313号、(2020)浙0203民初11314号、(2020)浙0203民初11316号、(2020)浙0203民初11317号、(2020)浙0203民初11318号、(2020)浙0203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张金芬、田秀云、邵如琴、罗夏芬、林通英、李珊平、贾花莲、单位能劳务报酬2192元、2560元、1548元、2340元、1846元、2300元、2500元、234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上八个案件受理费均为50元,减半收取 25 元、均由被告蒲雪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811号
常州忠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维军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18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043号
许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吴丽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20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787号
许晓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成忠诉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你证券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9日10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233号
李国家(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06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犇牛轮胎店与被告李国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犇牛轮胎店货款4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4元,由被告李国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348号
陈宝义(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03****353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笑笑乐汇食府诉被告陈宝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08时4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812号
李家胜:原告严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466号
黄清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清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0分至15时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十三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472号
黄清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清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0分至15时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十三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473号
黄清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清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0分至15时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十三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471号
黄清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清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0分至15时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十三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469号
黄清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清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0分至15时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十三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461号
宁波汇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单艳平诉被告杨炉炉、宁波汇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527号
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云与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9: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420号
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毛蒙、段景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毛蒙、段景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10: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418号
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伟、吴西川: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伟、吴西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419号
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加乐、葛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加乐、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417号
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伟、吴西川、袁建军、舒银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伟、吴西川、袁建军、舒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1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413号
严素云、王礼文、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严素云、王礼文、宁波意合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43号
胡明昌:本院受理原告田兴群与被告胡明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12号
申均、谭凤兴:本院受理原告黄家群与被告宁波宏友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均、谭凤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1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396号
姚叶东(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3****1536):原告陈桂敏与被告姚叶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鉴定报告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20.9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叶东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8月9日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执异38号
颜复文: 本院受理申请人吴科杰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三杰电器科技 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史夏娟、颜复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本院(2021)浙 0281 执异 3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 下:追加被申请人颜复文、史夏娟为(2020)浙 0281 执 3170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两被申请人在未实际缴纳慈溪市三杰电 器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限你在公 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余姚市人 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950号
许向华:本院审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2号
冯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冯伟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605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特93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华纪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华记煊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华记煊,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610308071X,自1998年2月起离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3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被申请人华记煊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被申请人华记煊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869号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圣旷纺织品厂、余兵:本院已受理原告黄钧灿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圣旷纺织品厂、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圣旷纺织品厂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9113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止以金额591136元为基数,按照20%计算118227.2元承担违约金责任;2.被告余兵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2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13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118号
路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霞、周国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525号
严晨琴: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525号原告陆天明诉被告严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77号
陶钦玲(332526196404256325):本院受理原告褚春南诉被告陶钦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823号
陈侃:本院受理原告薛灵华与被告陈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郑定光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