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5日
(2021)浙0783破7号 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井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井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户、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向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葛莉俊、吕深良,地址:浙江东阳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58923304、1370679587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6号 东阳月亮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3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月亮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月亮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向东阳月亮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璐媛,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670号 何潮永: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水与被告何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304号 杨延翠: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扬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及林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建东、杨延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扬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70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92号 宁波甬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原告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15.4%计算,暂计89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043号
邢宏文、黄善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5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809号,开庭时间和地点应为“2021年8月2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