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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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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5日

  (2021)浙0212民初4629号  吴庆灯:原告柏沈陈与被告吴庆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庆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柏沈陈工程款63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庆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62号  邓林勇: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46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邓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514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诚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华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诚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回购价款300000元并支付剩余收益款13500元;2.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广州诚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代位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应收租金13500元及回购款项300000元;5.被告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887号  陈健(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6****0410):本院受理原告吴乐华与被告陈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65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466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4986号  广州荣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29R2Y):本院受理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优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荣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保税区优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荣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1306647号“福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案涉啤酒的中文标签中使用“福佳顿”标识的行为;二、被告宁波保税区优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三、被告广州荣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四、驳回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48元,被告宁波保税区优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4元,被告广州荣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74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76号  马飞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卢克哲、马飞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克哲、马飞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48707.86元;二、被告卢克哲、马飞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7元、公告费650元;三、如被告卢克哲、马飞娥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条之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卢克哲名下车架号为LBEMDAEC9GZ808624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被告卢克哲、马飞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496号  屈日湖(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7****419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日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日湖支付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016元、维修费1850元、违约金(含违章费用)6700元,扣除被告屈日湖已支付的押金8000元,被告屈日湖尚应支付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65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元(已预交),被告屈日湖负担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1175号  王存旗(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2****88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存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解除与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以租待购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156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1号  杨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海珍诉被告彭清勇、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林海珍173569.26元;被告彭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林海珍1560元;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林海珍43419.50元;驳回原告林海珍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负担2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1885元,被告彭清勇负担25元,被告杨波负担4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29号  姚爱芝:原告金伯云与被告姚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姚爱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伯云借款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67号  阮凯:原告胡迪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952号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手机剩余买断款3212.2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租赁物官方零售价54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936号  廖诗相:本院受理原告黄远辉诉被告廖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廖诗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远辉货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被告廖诗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481号  上海豪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临山镇柏良弹簧厂与被告上海豪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豪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临山镇柏良弹簧厂货款28800元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082号  浙江得众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宝抚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得众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得众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宝抚特钢有限公司货款111219.33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财产保全费1321元,合计2583元,由被告浙江得众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7115号  张守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启科与张守清、张垒垒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20)浙0281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守清、张磊磊共同赔偿原告王启科627906.67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守清、张磊磊共同负担(免交)。因被告张磊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为上诉答辩期。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6161号之一  章世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乐乐与被告章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被告章世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乐乐货款79883元。本案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50元,保全费835元,由被告章世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6民初1075号  舒晓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章金阳诉被告舒晓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晓青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金阳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舒晓青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6民初1083号  毛尧双:本院受理的原告章金阳诉被告毛尧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浙022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尧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金阳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毛尧双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9421号  陈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诉被告陈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547号  李卫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强、魏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破13号  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据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优尼科鞋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1层;联系人:余承毅,电话:13738343390,蔡慧,电话:15888401401)担任管理人。温州优尼科鞋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优尼科鞋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优尼科鞋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温州优尼科鞋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优尼科鞋料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破14号  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据温州朗普钢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微莱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1层;联系人:余承毅,电话:13738343390,蔡慧,电话:15888401401)担任管理人。温州微莱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微莱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微莱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温州微莱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微莱阀门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23号之一  徐卫民:原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管理人为与被告徐卫民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卫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管理人赔偿款132860.6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957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3607元,由被告徐卫民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03号  洪佩生: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佩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483号  黄建敏: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联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265号  马升达(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210052031):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龙与被告马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86319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LPR的1.5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253号  尤湘: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菊与被告尤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798号  吕富康: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瑛与被告吕富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郑瑛与被告吕富康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722号  吴春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夫南与被告吴春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6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088号  钱加兴(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506020812):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新海、钱加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47901.3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6534.25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54435.56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925号  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兰与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装修材料款157000元并支付利息4867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从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23号  周志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货款13833.96元及违约金4150.19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周志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5946号  康积海、唐显莉:本院受理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诉康积海、唐显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7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0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6617号  胡玉文:本院受理谢传丁诉胡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9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四倍(15.4%)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09:2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6639号  舒刚满:本院受理张冬松诉舒刚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沙石款计人民币20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起诉日止利息为828元。共计2152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0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43号  永康市西城中郎锁厂: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艺雅印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武义艺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西城中郎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3333元,由原告武义艺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5-25 2 2021年05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