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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巷

被捕以后,家属才紧急偿还欠款

法院:拘役5个月,不适用缓刑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我听别人说把房子转给儿子就没事了。”日前,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李某向鹿城某银行借款30万元,被告人张某等人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后李某因未如约偿还借款被银行起诉。2018年9月20日,鹿城区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9年3月29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发现,张某在同年1月、2月,即在民事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前,陆续将其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某一处房产、一处店面分别转让到儿子名下,致使上述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11日,银行向鹿城区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张某已60多岁,可能无法认识到刑事自诉带来的法律后果,多次释法析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向其释明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债务。

  今年3月29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口头表示愿意偿还款项。但此后,其以身体不适、筹钱等借口拒不到法院配合协商还款。5月11日,鹿城区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逮捕。当月14日,张某家属代为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0.28万余元。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其家属已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但在刑事自诉审理期间,张某一直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直至被逮捕后,家属才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故不采纳辩护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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