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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长宁海”轮收到浙江首张告知承诺书

  通讯员 丁鹏 樊庆俊 本报记者 胡宗昊 

  本报讯 5月23日,台州椒江海事处以“首次发生的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为由,对“长宁海”轮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开出“首违不罚”承诺书。据了解,这是5月20日浙江海事局印发《关于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通知》后,浙江辖区内的首张“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

  “所谓‘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发生特定类型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和说服教育,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并自愿签署承诺书的,不予处罚。”椒江海事处执法人员介绍,当天“长宁海”轮航行日志未填写记载船舶应急演习等相关信息。经调查,该船此次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于是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船员进行警示告诫,并指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书面承诺立即整改。对此,椒江海事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据悉,“首违不罚”机制的落实,是浙江海事局海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增强当事人自律守法意识,体现海事执法的“温度”,为“推行说理式温情执法”提供重要参考和示范。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2021-05-26 2 2021年05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