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6日
(2021)浙0304民初514号之一 程子华、曹利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程子华、曹利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850482.36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二、驳回原告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5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垫付),均由被告程子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142号 金利伟、赵金红: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步步牛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170661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金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被告金利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蔡振宇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30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412号 池万进: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池万进立即返还代偿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蔡振宇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30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603号 蔡天润: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诉多彩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蔡天润、多彩科技(瑞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与2008年10月1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二、判令被告按多彩科技(瑞安)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上东路1888号125.62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以原告应享有的17.973%比例,向原告支付权益对价款;三、判令被告按多彩科技(瑞安)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上东路1888号125.6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以原告应享有的17.973%比例土地使用权,自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出租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使用收益;四、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515484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蔡振宇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3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604号 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183553):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星海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你、袁小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袁小云向原告支付钢管、扣件租金70376元及材料赔偿款62721元及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033号 陈祥:本院受理李云福与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7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055号 陈琦:本院受理原告王龙再与陈琦民同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暂定人民币38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陈光林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061号 陈家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与被告陈家玲、黄彬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家玲、黄彬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0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丹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734号 高子强:本院受理卢益开与高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890号 赵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898号 王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3民初3484号 黄微微: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法格利奥羊毛衫门市部与被告黄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86号 沈烨坪: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波与被告沈烨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568号 沈树先、钱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连与被告沈树先、钱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64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9156.8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照月息2.2%暂计算至2021年2月13日,后续利息计算至两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6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222号 费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佳东与被告费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589号 赵家德:本院受理的原告葛玲玲与被告赵家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5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7486号 海佳楠:本院受理原告蒋兰英与被告海佳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89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7487号 义乌市拓澈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海佳楠:本院受理原告蒋兰英与被告义乌市拓澈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海佳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912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971号 陈梁榕: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7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080号 王钻伟:本院受理原告黄魏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木工工资及材料款16000元(木工工资5900元,材料款101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771号 谭琼香: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851号 黄锋:本院受理原告林曙光诉被告黄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083号 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金素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0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要求1、判令你们立即偿付货款人民币112437.8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们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1民初73号 姚信权、夏要琴:本院受理原告吴抱芬诉被告姚信权、夏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92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921民初74号 姚信权:本院受理原告吴抱芬诉被告姚信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9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581号 江珍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山支行诉你及被告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10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1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69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28日下午15:00”,(2021)浙0108民初82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28日下午15:30”,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5月2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10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8月11日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