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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8日

  (2021)浙0206民初3664号  史亮亮(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0****102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城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502号  刘廷方(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5****21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林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及第三人刘廷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25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83号  海宁市方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旭成与被告海宁市方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6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宁市方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鲍旭成加工费114543.80元及以114543.8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5.5元,由被告海宁市方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11号  林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志强返还原告刘波借款本金17600元,支付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1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林志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72号  刘以廷:原告江海波与被告王磊、刘以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磊、刘以廷支付原告江海波煤款556611.23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由被告王磊、刘以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73号  刘以廷:原告江海波与被告王磊、刘以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磊、刘以廷支付原告郑震权煤款573025.8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被告王磊、刘以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2177号  王宏军:本院受理陈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986元,并赔偿按本金2598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2826元),两项合计28812元。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581号  李立志、台州市黄岩亿德塑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博宁汽车配件厂诉被告李立志、台州市黄岩亿德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152528.41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52528.4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593号  常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鹏与被告刘华东、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大鹏借款4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被告常志强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刘华东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华东追偿。本案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0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合计诉讼费966.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其中受理费456.5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51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由二被告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833号  慈溪市逍林曦博建材店杨国武、杨卫萍:本院受理原告龚梁诉被告慈溪市逍林曦博建材店、杨卫萍、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宁波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1657号  朱群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薇与被告朱群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群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薇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群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221号  彭崇霞、李松: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彩容诉被告彭崇霞、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你们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2298号  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万祥诉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3528号  温州拾光同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基诉温州拾光同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2145号  姜师师:本院受理原告张雪静诉姜师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10235号:  胡玲凤:本院受理原告叶剑霞诉被告胡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71号  刘忠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友、彭代立、韩彦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024号  李福文:原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199号  林微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和林建东、陈成琴、刘斐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小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6日,平阳县大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潮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大潮公司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5965.87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大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大潮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大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平阳县大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平阳县大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879号  李丕仙(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08173312):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平诉被告李丕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000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539号  阙玉新(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09223327):本院受理原告杨晓燕诉被告阙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65号  湖州佳玲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金阳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佳玲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1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到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650号  孙掌根、刘金莲: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成与被告孙掌根、刘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借款44250元(其中本金3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累计10个月,每月利息750元,计利息7500元。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累计15个月,每月利息450元,计6750元,两次利息为14250元)。2,本案诉讼费和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687号  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英与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按月息1分计算,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682号  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大街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402102219)。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永明与被告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100000元及利息3625元(自2020年8月4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为3625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9日10时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239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根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归还租赁房屋;2.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人民币1731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归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按每天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人民币39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597号  蔡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海江与被告蔡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2400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时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903号  费培根(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射中村香田湾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10093613)。  本院受理的原告谈家琪与被告费培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费培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谈家琪借款9035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03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4.05%,自2020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313元,由被告费培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1806号  钱根木:本院受理杨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相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138号

  郑小瑛、郑世民、郑天鹏: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齐鑫石材经营部诉被告郑小瑛、郑世民、郑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小瑛、郑世民、郑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齐鑫石材经营部货款4828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小瑛、郑世民、郑天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341号  陈少贵:本院受理原告林志伟为与被告陈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161号  管遂龙:本院受理原告梅群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87000元(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的利息,之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904号  徐海勇:本院受理原告何小青与被告徐金荣、张日祥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金荣、徐海勇、张日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小青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40元,由被告徐金荣、徐海勇、张日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838号  许蓓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许蓓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2842.68元、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费用等8984.92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许蓓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70号  王奇(身份证号码:3310821993****749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奇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632.07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1326.33元、违约金442.11元,并支付以本金5632.0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5-28 2 2021年05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