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袁隆平,是否构成侵害英雄名誉、荣誉罪?
通讯员 侯天柱
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在湖南长沙逝世,举国同悲。
然而,在一片送别声中,竟有人对袁老发表侮辱性言论,引起国人愤慨。据报道,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作进一步调查。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袁隆平属于刑法规定中的“英雄”吗?侮辱袁老,可能构成侵害英雄名誉、荣誉罪吗?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应先弄明白“英雄烈士”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该法所保护的是“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袁老系自然病逝,不属于该法所说的“英雄烈士”。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特意指出:“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与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他们的褒奖、人格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国庆前夕,袁老被授予“共和国勋章”,自然属于许安标在上述说明中所讲的“英雄模范人物”。因此,称袁老为“英雄”,既符合大众的基本认知,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袁老属于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所指的“英雄”。理由有四:
首先,已经牺牲多年的“英雄烈士”,我们都要保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袁老作为“现实中的英雄”,其影响更为直接,更加需要保护。
其次,保护英雄烈士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保护袁老这样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也符合该立法目的。
再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侮辱袁老,自然也侵害上述法益,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将“英勇献身的”和“现实中的”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一体保护,也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比如,南京仇某明在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贬低、嘲讽在中印边境冲突中卫国戍边的官兵。如果不一体保护的话,仇某明侵害四名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侵害身受重伤的英雄团长祁发宝名誉、荣誉的行为则需另行定罪——数罪并罚的量刑可能比一罪重;同时也有违一行为一罪的基本刑法理论。
因此,侮辱袁隆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名誉、荣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