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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6月2日

  (2021)浙0282民初2211号

  任彬:本院受理原告高立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96号

  朱子武:本院已受理原告郁国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朱子武支付原告货款92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99号

  黄向阳:本院已受理原告郁国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黄向阳支付原告货款1371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800号

  慈溪市胜山为峰服装厂:本院已受理原告郁国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慈溪市胜山为峰服装厂支付原告货款862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625号

  绍兴柯桥筑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创鸿针织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028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7月1日起、以3402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42号

  吴争明(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7****0931)、李晓北(公民身份号码 3303241984****7429):本院受理原告吴争明诉被告李晓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吴争明支付原告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 33551.74元,并支付自 2020年 10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33551.7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吴争明支付原告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 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李晓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64元,减半收取计 332元,由被告吴争明、李晓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 650元,由被告吴争明、李晓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4破5号之一

  本院根据徐杜倩、吴凤娟和马王春的申请,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29日指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26号;邮政编码:312300;联系人:钟鸣、陈聪;联系电话:13758522176、158883006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5时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247号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853号

  贺良平:本院受理原告林雨平与被告贺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鞋款28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魏杨豹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6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228号

  余昌红: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康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舒子禹、余昌红与破产有关的行为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舒子禹、余昌红向瑞安市康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赔偿161016.2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蔡木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8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71号  

  潘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小邱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084号

  陈高荣、倪少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高荣、倪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7日9:10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街6街福田银座B座四楼福田金融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717号

  曹彧、义乌市曹曹彧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齐利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乌市曹曹彧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利平加盟保证金13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400,被告曹义乌市曹曹彧快递有限公司负担346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359号

  衢州合易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开化金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天玺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合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先锋、章康诉被告衢州合易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开化金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天玺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合易实业有限公司、刘文庆、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3民初3963号

  王玉锋、朱立民:本院受理周伟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02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周伟华与被告朱立民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二、限被告朱立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伟华3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0元,由被告朱立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2034号

  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新生村李兵:原告赵丽华与被告李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 判决由被告李兵赔偿原告损失50345.17元(医疗费(包括挂号费等) 11993.17元、误工费 23640元、护理费 11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 200元、物损费 1360 元(其中电动自行车 760元、牛奶 612元),鉴定费 1000元,合计 50345.17元)。二、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三、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仙居法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667号

  吴宗胜:原告张世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81破9号之二

  2021年5月21日,本院根据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519号

  广东矩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7X94):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绿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矩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协议》项下服务费用人民币10万元,以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上述诉请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6-02 2 2021年06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