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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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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6月4日

  (2020)浙0104民初2495号

  林方:本院受理原告林必柏诉被告项政东、林方、第三人德清汇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顶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项政东因不服(2020)浙010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484号

  周勐、熊德萍、浙江紫京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702号

  杭州天宸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杭州科晓化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94号

  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珑高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75号

  杭州古早永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彬与被告杭州古早永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963号

  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迪派装饰材料厂与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8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执2325号

  鲁枢:本院刑庭申请执行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已作出拍卖你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兰园6幢2号门2106室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恒估(2021)鉴字第J210402号估价报告书及本院的(2020)浙0106执232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浙恒估(2021)鉴字第J210402号估价报告书载明: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兰园6幢2号门2106室房产的评估价值为465万元。(2020)浙0106执232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鲁枢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兰园6幢2号门2106室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729号

  海宁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71号

  吴常永: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常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根水货款26562元;二、被告吴常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根水利息损失1276.86元(暂算至2020年10月26日,之后以26562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常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根水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吴常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344号

  林春霞:本院受理原告杨志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利息80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38000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060号

  黄雪(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3****9023):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军惠诉被告黄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8231.09元,合计人民币71231.0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8月24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207号

  孙伟国:本院受理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孙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孙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43217.31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2%计算的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孙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计4691元,由孙伟国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820号

  裴深圳:本院受理原告叶铁虎与被告裴深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806号

  石家庄筠博元品商贸有限公司、胡淇玮: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众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筠博元品商贸有限公司、胡淇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18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98号

  孙国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0793):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国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回购款3509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9元,由被告孙国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00号

  李全均(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3****2032):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全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回购款146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李全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832号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尹梦尧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尹梦尧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刘杰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872号

  刘仁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151号

  柳俊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155号

  胡树伟: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107号

  解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吴文琼与解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495号

  尚德建、尚德超、尚德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德建、尚德超、尚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193号

  赵朝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朝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495号

  周蒙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好、周蒙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492号

  吴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洋、吴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493号

  杨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儒利、杨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571号

  姜克:本院受理原告张月飞与被告姜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0日0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71号

  张志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炽光与被告张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张志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刘炽光欠款407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561号

  赵轶寒、沈坤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叶奇梅与被告赵轶寒、沈坤林、赵素云、浦雪根、苗钟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979号

  郭国峰、刘素贞: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908号

  郭景彬:原告韩梅诉被告郭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049号

  蔡苏飞:原告周琴诉被告蔡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596号

  俞祖杨:本院受理原告俞祖杨诉被告王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896号

  郑丹霞:原告戴祖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一半;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3365号

  周建平(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80705****):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周建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周建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4950元。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336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2628号

  姚建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菊红与被告姚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海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09:00分在本院长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2631号

  姚建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巧红与被告姚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海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14:00分在本院长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053号

  彭炼: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宏瑞纸箱厂与被告彭炬、彭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405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彭炬在18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彭炼在1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19)浙028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余姚昭辉电子有限公司对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暂算金额31734.89元,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债务构成计算方法》,起诉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继续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预缴部分,在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由法院退回)。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510号

  张掖绿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解立平、白岩斌:本院受理原告高梅与宋岳传与王应普、张掖绿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解立平、白岩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依法作出(2020)浙0281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高梅负担。因原告高梅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为上诉答辩期。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82号

  杨志明、杨骏、潘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明、杨骏、潘建平、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吊车费85400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7.50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 887.50元,由被告潘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422号

  艾永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婉芬与被告艾永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艾永会赔偿原告沈婉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合计193 755.20元的70%,计135628.64元,扣除被告艾永会已支付的33000元,尚应支付102628.64元;二、被告艾永会赔偿原告沈婉芬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被告艾永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沈婉芬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147号

  曹波(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85****221X)、黄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5****5350):本院受理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波、黄文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偿损失38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7.52元(该违约金以代偿款3800元为基数,按0.04%/天计算,自2020年5月13日起让算至2021年3月10日;)。以上金额总计4257.52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53号

  冯诗瑶(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4****383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诗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诗瑶支付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含占有使用费)9952.28元、加速折旧费750元、维修费5500元、违章违约金(含违章罚款)1000元,扣除被告冯诗瑶已支付的押金6000元,被告冯诗瑶尚应支付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120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元(已预交),被告冯诗瑶负担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02民破1号之一

  2021年5月27日,本院根据金泰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金泰石化能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902民破3号之一

  2020年3月27日,本院根据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集兴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集兴海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而集兴海运经管理人审核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共计59639201.83元,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集兴海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集兴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504号

  上海琼琳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本院受理原告李洪鹤诉被告上海琼琳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黎明、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林娟娟、陈德誉、上海紫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康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海琼琳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洪鹤偿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二、拍卖被告吴黎明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39幢丙402室、405室抵押物,原告对拍卖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三、判令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林娟娟、陈德誉、上海紫宣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缪正坚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6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531号

  曹路军: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舟丰汽丰部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万元及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董海东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6-04 2 2021年06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