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4日
(2021)浙0381民初4916号
韩美素:本院受理原告胡春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000元及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陈学滨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8日15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031号
莫本义:本院受理原告池万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139号
赛峋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5270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060号
王杰阳:本院受理原告陈余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522元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334号
贾巧珍,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联横路2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金根与被告贾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贾巧珍返还原告钱金根借款174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6540元(以17400元为基数,自2003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8日起,按以上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贾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08元,由被告贾巧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4049号
江苏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凡均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以琳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赵凯与凡均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506号
姜凤君:本院受理原告史曌炜与被告姜凤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凤君双倍返还原告史曌炜定金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姜凤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911号
张艳: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911号原告湖州沃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张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湖州沃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代采购合同》于2020年7月7日解除;二、限被告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州沃冠科技有限公司定金77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张艳对上述第二条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州沃冠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50元,由原告湖州沃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987元,被告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张艳共同承担14263元。反诉受理费6025元,由反诉原告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 破6 号
本院傅娟芳的申请于2021 年5 月13 日裁定受理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 年5 月21 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 年6 月28 日前,向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 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31;联系人:施律师、张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 时至17 时30 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 年6 月14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 年7 月5 日(星期一)9 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9号之二
因金华市正工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裁定终结金华市正工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934号
黄存岳: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义浩建材厂为与被告黄存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黄存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义浩建材厂货款14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9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黄存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强清1号
本院根据张利君的申请,于2021年5月18日裁定受理了义乌科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本院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该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1006号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三楼,联系电话:13750939682(赵律师)。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8号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杨征宇的申请于2021年5月2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日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15日前,向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协助单位);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张律师0579-82460680、楼律师1381997291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22号
林安:原告楼毅与被告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林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楼毅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6号
李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李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499.93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26202.1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96702.1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共计:97702.1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27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2号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方敏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973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日14时2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378号
陈祥龙:本院受理原告朱美云与被告陈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祥龙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646号
黄水清:本院受理原告沈光明与被告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4800元(农民工工资),利息按约定为1分计款6272,合计510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568号
柯维东:本院受理原告朱晶飞诉被告柯维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706号
陈友见、柳彩芸:本院受理原阮吉云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华君、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82号
洪江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洪江云偿付全部本金29499.93元、利息6994.61元,合计人民币金额36494.54元及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洪江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华君、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4736号
廖巧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航通鞋底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4902号
柯元林:本院受理原告潘菊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2133号
金霞(平阳县水头镇凤湾村):本院受理原告金衍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滨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必理、郑秀红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郑朋树、郑秋波、张小杏,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张日勤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浙11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联系人:陈玉娟;联系电话:1876784869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