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数字法治“两大体系”怎么建?
听听6位专家的观点
本报记者 张倩 陈立波
6月3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主持召开研讨会,与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一起,共商我省数字法治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构建相关问题。王成国、李占国、贾宇出席。会上,6位来自在杭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专家学者,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就数字法治理论体系、制度规范体系的内涵、目标、路径等发表个人见解、提出意见建议。6位专家发言摘登如下:
数字法治系统
理论和制度体系构建
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构建数字法治系统理论和制度体系是从根本上实现浙江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探索构建高质量发展、高质量生活、高效能治理的现代化全景图的关键一役。我们应认真研究数字法治理论和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建设路径,切实把数字法治建设落到实处,更好转化为法治浙江生动的实践创新。
数字法治是一种全新的法治模式。其核心是解决数据资源的共享使用而非归属,它以数字化信用为社会纽带,通过准确预测而实现个性化治理等,实现的是一种可视化正义。比如城市大脑、健康码、非羁码等源于杭州的创新,就是浙江为全球治理贡献的中国方案。
数字法治应重构社会的治理逻辑。数字化将成为治理的主线,承载共享、共治、共建、普惠、精准的时代诉求。政府应利用数字资源,凝聚数字力量,基于数字效率,为公众提供便捷、精细、自动化的公共服务。
数字法治是实现法治政府的有效路径。数字化改变了政府行政理念;数字化赋能实现了高效行政。浙江省已经实现了“最多跑一次”目标,未来应当优化城市大脑工程,进一步构建用数据管理、创新、决策的新型政府,让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化、数字化的轨道上运行。
数字法治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关键抓手。司法改革应当以数字化为契机全面转型升级。要利用数字化驱动智慧司法建设;司法应当逐步从“数据驱动”转向“数字决策”。未来,“用数据说话、让数据作主”的数据驱动模式,应转向数字决策的司法模式。
(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