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数字法治“两大体系”怎么建?
听听6位专家的观点
(上接1版)
数字法治的双线体系
唐明良(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法治在数字化改革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1+5+2”工作体系中的5个综合应用之一,是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是数字化改革其他领域的制度保障和规范引领,是“护城河”。因此,从理论和制度体系角度而言,我们要建构的“数字法治”应当是一个双线螺旋体系,即“数字化的法治”+“法治化的数字”。
数字化的法治,在内涵上,就是将数字化技术、思维、认知统筹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对法治建设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其核心是法治建设全过程应用场景的系统构建、协同推进以及相应的体制机制重整和流程再造。在外延上,既包括法治建设“本体”(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数字化;也包括法治建设“全域”(国家和省域治理法治化)的数字化。
法治化的数字,在内涵上,就是法治理念深度植入数字化改革过程,并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规范保障。即:对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中遇到的法治命题进行系统扫描、理念重塑、理论重构和制度重建,并通过立改废释促进法治对数字化改革各领域的制度供给和保障。其核心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探索一套与数字化时代相适应的法治、法学理论并进行实践性、制度性转化。在外延上,应当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就数字化时代的法治命题进行理论重塑和制度设计。
当然,“数字化的法治”与“法治化的数字”的双线体系,并不是互相割裂的,而是有机互动、螺旋上升的。
关于数字法治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
的若干建议
商建学(浙江省公安厅警务技术一级主任)
抓住关键推进理论体系的构建。一要从概念的收集、定义、融合等着手。既借此尽快统一基本认识,又通过概念这一核心要素推进理论体系中其他要素的形成。二要研究确定若干重点方向(如业务重组、多跨协同、新治理模式等),并逐步勾画整个理论体系框架,结合专家个人研究与有组织的命题研究,尽快形成体系化研究成果。三要考虑政法工作的地位和特殊性,组建数字政法研究智库,形成中坚研究力量,使理论研究成果对政法实践的指导更具针对性。
从重点切入抓制度体系建设。首先制度需要体系化,应涉及数字法治建设与运作的方方面面。其次制度需要体现数字化特征,充分融入数据思维、数字技术应用等。再者制度执行需要刚性,尤其是数据资源应用、业务协同、业绩评价等基础性制度。
数字法治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
路径思考
孙培梁(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数字法治理论体系构建,要考虑当前基层的痛点,避免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与传统管理简单相互叠加带来的负效应。数字化改革的红利要从业务流程再造开始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尤其顶层设计要从业务架构、应用架构、数据架构、技术架构、服务架构等方面展开,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统一协调的数字化改革标准化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结构清晰、系统高效的数字化改革标准体系。
数字法治制度体系的成熟和定型需要解决数字法治部分领域尚存的制度供应不足的情形。因此,构建数字法治理论和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数字法治创新制度的供给”。
数字法治制度体系还需要解决结构性完善的问题,即实现政法系统的整体智治。通过构建数据支撑的评估决策分析体系,实现科学化治理;通过再造服务流程,最多跑一次,实现精细化治理;通过打破数据壁垒,消除信息孤岛,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动,实现协同化治理。
数字法治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
范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优化组织体制,推进法规建设。加强政法领域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明确数据安全主管单位和系统内相关部门的数据安全工作职责。推进数据立法,明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地位,建议我省逐步开展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交易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相关政策,依法管理数据。要强化安全意识,坚持业务和安全统筹同步推进,深化数据安全制度建设。建议全面实施《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制订《政法数据共享使用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落地细则,规范政法数据的提供、使用和管理之间的主体权责关系,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健全政法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
探索多跨协同,数据风险管控。利用我省科教优势,研究适应政法体系多跨协同的动态数据安全风险管理框架。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机制;用系统建模方法明确关键管控措施;对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政法数据,应严格鉴权,确保安全使用。
对数字法治的理解和建议
朱敏(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咨询院院长)
“数字法治”是数字化时代中新技术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相结合的而使法治呈现动态运行过程的一种新的法治形态,既包括数字的法治化,也包含法治的数字化。数字法治建设中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新”的主体,用新的手段、新的流程、新的机制去解决数字时代面临的“新”的法治问题。
“数字法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是实践-认识-实践的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建议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平台、应用系统等领域,发挥我省在数字经济产业的领跑优势,形成若干数字法治“浙江标准”;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推动堵点、痛点的组织、流程和机制变革,形成若干数字法治“浙江制度”,推动部分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