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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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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6月7日

  (2021)浙0212民初359号

  王开志:本院已受理原告邱月娣与被告蒋祥龙、王开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359号

  赵广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广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57号

  潘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潘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515号

  林定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林定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801号

  赵长魁:原告宁波鹏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长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644号

  丁峰:原告中保信达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877号

  董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鲍吉明与被告董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0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81号

  周如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如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004号

  刘西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与被告刘西强、宁波甬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保险代偿款2000元、17600元,合计19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7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896号

  郑丹霞:原告戴祖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一半;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624号

  刘曦:本院受理原告肖广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3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肖广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肖广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973号

  杨柳:本院受理原告赵阳诉你、吴昌辉、阎蓓能、裘然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柳、吴昌辉对奉劳仲案字(2016)第1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原奉化市贝贝休闲用品厂(现已注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合计182923元;2.被告阎蓓能、裘然波对原告的债权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382号

  朱群丹(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09023148):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薇与被告朱群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群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薇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群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2151号

  沈金雨: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如权与被告沈金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6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80 6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海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09:00分在本院长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06号

  蔡永昌: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云锦坊布行诉被告蔡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慈溪市云锦坊布行货款45401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计4050元,由被告蔡永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073号

  马学洲: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欢与被告马学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568号

  黄中启:本院受理原告祝顺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中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祝顺球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25元,由被告黄中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41号

  慈溪市胜山嘉楠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诉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011号

  吴顺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4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72号

  潘安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8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38号

  武子飞、张盛明:本院受理原告范林军诉你们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赔偿原告范林军各项损失3855元、25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50号

  丁青龙: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238号

  姚翔(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3****36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欠款32853.9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507.2元;3.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章罚款50元;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03民初741号

  黄黎明:原告刘皓杰与被告黄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行归还借款43823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刘钟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俊、王蒙超依法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68号

  卢祖建:本院受理原告嵊泗县菜园镇善定建材经营部与你、被告童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卢祖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嵊泗县菜园镇善定建材经营部材料价款53000元;二、被告童惠娟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童惠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祖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卢祖建、童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4734号

  林志勇、邵美娇:本院受理原告杨丽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5340号

  杨路:本院受理原告梁祥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275号

  闫勋、王利敏、王森: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479号

  徐博士: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新文与被告徐博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622号

  田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295号

  封志卫、周芳红: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2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691号

  翁林生:本院受理原告翁正生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276号

  胡绍利:本院受理原告李颖与被告胡绍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绍利归还原告3.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7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54号

  海懋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海懋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180号

  吴秀微: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吴秀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055元,逾期付款利息257.74元(利息以1105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企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起暂时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共218天,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共计11312.7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与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848号

  俞新荣,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110042212。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志强与被告俞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9万元;2.被告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488号

  梁寿伟:本院受理原告汪武琴诉你、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梁寿伟协助将浙GB7D77车辆过户登记至汪武琴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6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4号

  吴小攀、高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攀、高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小攀、高丽霞立即归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垫付款18953.1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截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损失为8591.5元,此后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1日起以垫付款18953.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吴小攀、高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903号

  毛先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灵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30日起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0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原告诉请: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黄明月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3日9:0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9号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2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及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陈平远、彭淑洪,联系电话:13588662128,133886609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应当以书面递交方式进行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14时00分在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管理平台召开。本院将制作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管理平台使用说明,通过管理人发送给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10号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2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及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张军浩、施源,联系电话:15336921992,151682391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应当以书面递交方式进行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管理平台召开。本院将制作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管理平台使用说明,通过管理人发送给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635号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恒润实业有限公司、张鑫钜、汪常生、余卫忠:原告香溢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第三人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恒润实业有限公司、张鑫钜、汪常生、余卫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香溢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629号

  楼伟兵、吴亚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盛兵、吴亚玲、楼伟兵、吴亚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25民初6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盛兵、被告吴亚玲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948114.56元及利息153887.7元(利息以194811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共计2102002.27元;二、判令被告楼伟兵、被告吴亚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龙游县司法局(原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路老公安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452号

  程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姚伟兵与被告程建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伟兵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准许姚伟兵撤诉的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4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姚伟兵负担(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本裁定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62号

  盛招富: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86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9月01日)。一、判令被告盛招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53545.06元(其中本金44773.81元、截至2020年11月1日利息8721.7元,其他费用49.55元)及自2020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判令被告邱学富对盛招富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02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6-07 2 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