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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6月8日

  (2021)浙0282民初3356号  冯堂春: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子恒服装厂诉被告冯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堂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子恒服装厂货款1466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子恒服装厂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被告冯堂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26破5号之一  2021年3月26日,本院根据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裁定宣告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488号  浙江吉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佳生高压电器开关厂与被告浙江吉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吉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佳生高压电器开关厂货款10913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1.50元,由被告浙江吉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429号  王芙蓉(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7781):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芙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32543.60元(包括本金31832.82元、利息684.50元、罚息26.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441元,以32543.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10日,之后主张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498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19号  王敬拖(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9****477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甬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敬托支付原告宁波杭甬管业有限公司货款72500元及从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0元,由被告王敬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772号  齐玉涛、齐玉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玉涛、齐玉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303号  徐彬、陈炜、陈迪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彬、陈炜、陈迪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2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0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375号  张稳烈、刘保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稳烈、刘保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2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10: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893号  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达、朱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达、朱卉、王宾宾、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893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512号  黄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73号  翁国权、陈小分: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翁国权、陈小分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2733号  孙禄桂、朱阿微、赵崇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孙禄桂、朱阿微、赵崇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717号  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过洪梁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6破19号  2021年5月19日,平阳县金达编织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平阳县金达编织厂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登报、邮寄、亲自上门等多种方式向公司各股东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股东温从章、温从威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1日向管理人移交了平阳县金达编织厂相关的外帐、内账等财务资料,该财务资料经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平阳县金达编织厂财务账册完整无误、未发现相关股东及控制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且债权人及管理人对该审计结论无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平阳县金达编织厂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阳县金达编织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456号  赵奎:本院受理原告王增荣诉赵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奎偿还代偿款33680.54元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吴国豪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458号  李展:本院受理原告王增荣诉李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展偿还代偿款66554.78元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吴国豪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618号  谢晋伟:本院受理原告叶剑琛与被告谢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4473号  潘凌冰: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与被告潘凌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21民初4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对潘凌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2014号  赵智:本院审理原告徐志英诉被告赵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84号  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如花与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21万元及利息(按每月1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398号  湖州安吉美辰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安吉美辰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公告(2021)浙0523民初1424号  湖州安吉美辰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之春冷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安吉美辰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公告

  (2021)浙0782民初2936号  彭令: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妙聪针织厂为与被告彭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550号  麻法义、麻雄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龙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服务款980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09月13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再4号  陈卫忠、柳飞凤、陈爱珍、傅思元: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邵芝珊与被申请人彭卫民、原审被告陈卫忠、柳飞凤、陈爱珍、傅思元、邵小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再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60号  朱福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朱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朱福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朱福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2民初3133号  朱超、翁文武: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汇乐食品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朱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门县汇乐食品经营部货款2470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翁文武对被告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应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990元,由被告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朱超、翁文武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4民初153号  邵菊仙:本院受理李炳兴诉你、傅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1203号  赵情况:本院受理原告吴伟英与被告赵情况(3304211969030257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赵情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吴伟英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赵情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9)浙1125破3号之一  2019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云和县云和小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精诚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云和县精诚轴承有限公司可变现资产总额0元,实际负债合计为10587537.69元,已资不抵债10587537.69元。本院认为,管理人以云和县精诚轴承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精诚轴承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裁定宣告云和县精诚轴承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云和县精诚轴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11号  余利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惠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余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惠芳借款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利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泗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21年6月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596号,被送达人应为“王宜松”,特此更正。  本报于2021年5月2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2584号和(2021)浙0102民初1802号,开庭时间均应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份(遇法定假日顺延)”,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6-08 2 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