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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6月9日

  (2021)浙0106民初5176号  袁杰:本院受理原告郑法诉被告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立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3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3239号  浙江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3239号原告张柏林与被告浙江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3424号  阮顺连、吴菊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康清、鲍将军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088号  杨惠茹:本院受理原告郑星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730号  浙江同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6730号原告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同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205号  周萍: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2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3号  何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丽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09号  吴昆:本院受理原告申昱骞诉被告吴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65号  浙江老掉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巧珍诉被告浙江老掉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巧珍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案号:(2021)浙0108民初36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沿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933号  刘群伟:本院受理原告包汉木诉被告刘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848号  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铮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8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934号  沈鑫:本院受理原告张烨诉被告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031号  袁野、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启栋诉被告袁野、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100号  大连美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美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281号  项小妹、项家健:原告陶冬赏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22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288号  朱英声、顾雯瑾:本院受理原告壹品醇工(杭州)销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英声、顾雯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7日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092号  廖初一:本院受理原告黄佳旭诉被告廖初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息合计1000元,该利息计算暂至2020年9月20日,后续利息计算截至一审判决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0日被告以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在2020年9月20日全部还清。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现扔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矛调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612号  杭州焙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焙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艳工资款10000元;二、被告杭州焙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艳公告费650元。本案受理费5元,被告杭州焙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613号  杭州鼎熠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鼎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月结运费15445.95元。本案受理费93元,被告杭州鼎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383号  牛家庆(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657X):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立荣诉被告牛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0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906号  昝启武(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7****2316):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之权诉被告昝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诉讼转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08日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73号  宁波川畔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尤永翠:原告张方、占利林与被告宁波川畔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周华栋、尤永翠、第三人常熟海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955号  陈虎、朱雪: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虎、朱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6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玉萍回购价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50%的标准计算的租金收益;二、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7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29.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644号  杨前进(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6****6451):本院受理原告陈应明诉被告杨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香蕉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3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玉萍回购价款250000元并支付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50%的标准计算的租金收益;二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268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39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53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玉萍回购价款50万元并支付剩余租金收益39375元;二、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194元,减半收取459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47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9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编号为AF-2X2L-2019A01F448、AF-2X2L-2019A01F449、AF-2X2L-2019A01F4

  58的《自动化智能设备之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玉萍回购价款133万元并支付剩余租金收益205237.50元;三、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8617元,减半收取930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958.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58号  赵薛敏(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4616)、徐苹(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4****1042):本院受理原告林飞琴与被告赵薛敏、徐苹、赵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江海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薛敏、徐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林飞琴借款本金29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97.5元,由被告赵薛敏、徐苹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二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0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瑞华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瑞华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45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31.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87号  杨慧娟、沈志明:原告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慧娟、沈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慧娟、沈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54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532号  王志鹏: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立军货款3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志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365号  何开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开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被告何开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59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何开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破5号  本院根据励哲等35人的申请于2021年5月19日裁定受理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1年8月27日前,向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2003室;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李波;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港国际大酒店宏润厅(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11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9684号  马红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281民初9684号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请:1.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87108.46元及支付利息526568.7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4118号  戴佳刚:本院受理原告朱满英与被告戴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41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至2021年5月2日止的利息12800元,并自2021年5月3日起按案件受理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10时在本院泗门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148号  林世英:原告年士荣与被告林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世英赔偿原告年士荣医疗费3303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336.87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5970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25242.09元的80%即260193.67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以上合计268193.6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年士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39元,减半收取286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19.50元,由原告年士荣负担269元,被告林世英负担3250.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159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炳学、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6-09 2 2021年06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