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9日
(2021)浙0481民初1009号 浙江思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告海宁爱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思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思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爱朗服饰有限公司价款9966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思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宁爱朗服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损失1070元。案件受理费2292元,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630号 黄彩芬(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10245941):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清诉被告黄彩芬、谢孔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彩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高桥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723号 沈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菊凤与被告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7719号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万旭燕与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4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按年利率5.77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7749号 义乌市巨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宏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圣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巨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宏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义乌市巨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60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巨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刘宏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666号 杭州乐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与被告杭州乐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攀东、许红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40在浦江县信访局信访速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883号 张国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琦与被告张国辉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攀东、许红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信访局信访速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121号 王建议:本院受理原告吴鹏程诉被告王建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63号 阮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阮国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29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被告阮国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982.95元,截至2021年3月16日逾期利息3776.71元、违约金3780.30元,同时并支付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本金22982.95元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214号 任君富:本院受理原告王仙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仙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0元,由原告王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127号 俞何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俞何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311.36元及截至2020年10年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违约金、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俞何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04号 冯永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冯永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94.62元、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2296.2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冯永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1577号 梅银方: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明党青蟹经营部与被告梅银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15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青蟹款35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任周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欢成、陈其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林金生,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053号
彭炬: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宏瑞纸箱厂与被告彭炬、彭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405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彭炬在18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彭炼在1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19)浙028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余姚昭辉电子有限公司对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暂算金额31734.89元,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债务构成计算方法》,起诉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继续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预缴部分,在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由法院退回)。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6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197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8月18日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