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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6月10日

  (2021)浙0211民初1877号  张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窑湾营销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与被告张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窑湾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新伟赔偿保险理赔款80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窑湾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范围内有限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夏冰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57号  赵治国:本院受理原告武看雷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看雷医疗费270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2540元、误工费24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70009元中的50%,计35004.50元;二、驳回原告武看雷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374号  秦楠:本院受理原告高家盛与被告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23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楠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10883号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翼辉与朱剑、张琼瑶、杨滢荧、戚丽佳、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8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4258号  董首祥:原告潘登顺与被告董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并以1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465号之一  郭家云(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3****241X):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家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郭家云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33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郭家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0号之一  申请人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14号  东莞市志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557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东莞市志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557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东莞市志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7218号  任辉辉、王岑迪:本院受理原告楼卫安与被告任辉辉、王岑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72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并支付该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绍来、楼晓英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宋倩宇协助办案,书记员邵招瑜担任记录,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848号  叶迎春: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啸与被告叶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384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731号  郑明付:本院受理原告嘉兴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2728号  王宝弟、陈秀妹、王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630号  黄彩芬(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10245941):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清诉被告黄彩芬、谢孔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彩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高桥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192号  王挺: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刘崇华服装辅料商行与被告王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83号  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泉与被告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贰拾伍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585号  徐建芬(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城区织里镇晟舍社区南小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11022027):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金如与被告徐建芬、田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15日起,以270000元为基数,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破9号  本院根据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12日裁定受理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4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21年7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或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滨湖大道梅东花园109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951号  鲍国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鲍国永、周婉君、郭功鼎、浙江夏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建设监督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鲍国永偿还原告代偿款49999.17元;2.被告鲍国永赔偿利息损失2519.96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49999.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鲍国永承担律师费2000元;4.被告周婉君、郭功鼎、浙江夏邦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号  浙江阳康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4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阳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阳康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贵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阳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14:30-15:3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9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9号  杨建炯:本院受理原告叶文海与被告杨建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建炯归还原告叶文海借款1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建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769号  黄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浩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货款5357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357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日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775号  彭彰亮:本院受理原告沈飞浩与被告彭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215号  季舜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新团与被告季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季舜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季新团借款人民币40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3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被告季舜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430号  陈胜霞:本院受理原告黄国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4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女黄雅春随原告生活,你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333号  广东省华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佰意智造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廖应隆、周祖艳、崔宝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3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与你之间于2020年4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你与廖应隆、周祖艳、崔宝科共同退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计223.5万元(其中货款人民币171.5万元,按总货款260万元的20%计算违约金52万元);诉讼费由你与廖应隆、周祖艳、崔宝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2民初8747号  杭州君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钱海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25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3509号  朱贤恩(3302251975****1291):本院受理原告林强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35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08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秀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仲晓敏、人民陪审员罗桂娥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924号  胡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许意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胡海霞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胡海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25破16号之一  2021年6月3日,本院根据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79号  叶开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开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截至2021年04月27日利息、罚息、复息3032.52元,合计人民币金额203032.52元,并支付自2021年04月28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华君、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5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640号  唐梅: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640号原告王建长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9月01日)。一、判决被告唐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9万元整,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业同期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0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769号  冯尚军:本院受理原告牟官星为与被告冯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牟官星货款15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由被告冯尚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230号,文书材料应为“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6-10 2 2021年06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