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11日
(2021)浙0206民初1791号 何大龙:本院受理原告徐梅为与被告何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大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徐梅借款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0元,由被告何大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83号 朱家计(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4****0017):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家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家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9800元并赔偿以9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损失;二、驳回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朱家计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041号 牛海弢(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74****04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开发区医院与被告牛海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微法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9481.4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32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若仙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若仙转让价款50000元及收益2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若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5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2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790号 孙世贵(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3****673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开发区医院与被告孙世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微法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798.9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25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若仙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若仙转让价款50000元及收益45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若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0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5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124号 何明良:本院受理原告杨焕龙与被告何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原告杨焕龙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15号 潘宜芬:本院受理原告陈大飞与被告潘宜芬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大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大飞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841号 承德志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志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149号 彭明富(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0****8117):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贾二凤、彭明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要求被告贾二凤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26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贾二凤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要求被告彭明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959号 韩建磊(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7****6039)、陈丽云(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92****3325):本院受理宁波优尔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磊、陈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原告向银行代偿的债务68286.83元,并支付违约金10243元,合计78529.83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1-2项合计81529.8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088号 刘芝霜: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芝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货款31684元,支付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16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7元,均由被告刘芝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384号 杨古成: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诉被告杨古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092号 王朋: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货款10977元,支付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9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元,均由被告王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022号 朱志龙:本院受理原告顾传彪与朱志龙、任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107号 滕建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3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执异13号 淳安千岛湖锦元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荣夫、闫茂云、林玉喜、张水全、林开涛:本院受理申请人翁国畅与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锦元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申请人闫茂云、林玉喜、张水全、林开涛、谢菊香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闫茂云、林玉喜、谢菊香、张水全、林开涛为(2018)浙0281执38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锦元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5012号 张江湖(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4235):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江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62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4880号 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张结珍: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张结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付清原告纸板箱半成品加工承揽价款89879.90元。2、被告二对上述承揽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4118号 戴佳刚:本院受理原告朱满英与被告戴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41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至2021年5月2日止的利息12800元,并自2021年5月3日起按案件受理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10时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76号 周永亮、陈君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永亮、陈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043号 杜雄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铁军与被告杜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45号 王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钰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567号 林友赛: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纤艺布行诉被告林友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林友赛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友赛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3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苍破字第1-3号 因《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裁定终结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260号 金华市鑫磊箱包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市华凡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428.96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1239号 赵仁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1239号原告湖州童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仁美、济南市邦卫佳尼服饰有限公司、赵秀勇、王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220号 沈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与被告沈建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经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643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3935号 徐新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卜卫卫与被告徐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卜卫卫价款163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34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68元,由被告徐新民负担。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08号 方钦龙、徐庆: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妹与被告方钦龙、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方钦龙、徐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袁金妹借款本息1129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方钦龙、徐庆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522号 方钦龙:本院受理原告胡淑华与被告方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方钦龙支付胡淑华货款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20日为865元;之后以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方钦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2043号 王小锋: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良与被告王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王小锋支付李国良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年息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止计息9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小锋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9月10日9点00分在天子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976号之一 姚林:本院审理原告陈玉海与被告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姚林支付原告陈玉海货款56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姚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9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于2021年5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2日指定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8日前,向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307号公元大厦16楼,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17;联系人:杜睿健;联系电话:156579608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8386号 王青锐:本院受理原告孔刚领与被告王青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青锐支付货款98210元并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8434号 季火坤:本院受理原告毛占臣与被告季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季火坤立即向原告毛占臣支付货款72172元,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8568号 宋晓杰:本院受理原告徐超与被告宋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晓杰支付原告徐超陶瓷货款442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