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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1年6月11日

  (2021)浙0784民初429号  杨高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昌威、郑红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高春归还原告朱秀珍借款111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高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198号  施周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施周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赔偿之日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9日9点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26号  陈定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3865.82元及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透支费息16619.71元、违约金5236.49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6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321号  孙洋洋: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321号原告刘剑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欠款100000元,并支付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案件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806号  方利军: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806号原告吴华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1民初18号  杨远学: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永梅与被告杨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92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远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永梅借款本金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合计885元,均由被告杨远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703号  王益、徐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代借款人台州市金龙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合计121242.29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以月2%为限);被告你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金龙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8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3953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5704号  王益、徐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代借款人台州市金龙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89769.61元、截至2020年12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合计119234.5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以月2%为限);被告你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金龙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81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3872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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