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16日
(2021)浙0212民初4611号
官会武:本院受理原告范伟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51号
邵名鹏、李建凤:本院受理原告魏运鑫与被告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杰、唐孟祖、徐文霄、邵名鹏、李建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99号
张四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四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706号
谢磊:本院受理原告谢钰与被告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谢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谢钰返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谢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911号
张肖飞、丁良斌: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杰与被告张肖飞与第三人丁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86号
叶碧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来、叶碧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632号
刘彬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华毅建材商行与被告刘彬龙(2021)浙0212民初863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华毅建材商行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6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382号
武亚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8804150219):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辉与被告李肖、武亚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肖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光辉餐饮费160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2021年3月29日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武亚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武亚伟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肖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2164.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2484.50元,由被告李肖负担,被告武亚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3553号
陈海见:原告赵宥泽与被告陈海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宥泽医疗费2007.6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207.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赵宥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赵宥泽负担24.50元,被告陈海见负担6.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3554号
陈海见:原告王小珍与被告陈海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小珍医疗费906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390元、护理费2716.87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3670.31元,扣除被告陈海见先行垫付的170元,被告陈海见尚需支付原告王小珍款项13500.3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王小珍负担304.40元,被告陈海见负担137.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205号之一
毛欣(3325271989****6018):本院受理原告施贝易与被告毛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浙028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毛欣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贝易借款 100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支付自 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 1150元,由被告毛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00号
曹雪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尚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警告书、缴费通知书。判决:被告曹雪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市尚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6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095号
慈溪市胜山超悦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诉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3883元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5388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398号
温州市鹿城区星宝百货店、温友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蓝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星宝百货店、温友群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780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瓯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781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瓯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302号
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原告蒋为民与被告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2735号
海宁市旭涵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用迈与被告海宁市旭涵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094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15094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048号
杨庆:本院受理原告陈余松与被告杨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285号
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景秋红: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旭尔利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景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缪正坚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406号
汤海江(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906024034):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港新毛纱经营部与被告汤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408号
卢柏新: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408号原告徐晓星与被告卢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582号
潘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严俊与被告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俊借款本金1091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091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9月16日的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4.25%,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被告潘兵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939号
张建强(男,1978年 2月 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坞塍村碗响桥 10 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春英与被告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强返还原告叶春英借款38132元,限被告张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叶春英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51元,原告叶春英负担2338元,由被告张建强负担131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240号
龚高波、傅子民、张枝修:本院受理原告陶永平与被告龚高波、傅子民、张枝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龚高波、傅子民、张枝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陶永平货款1744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龚高波、傅子民、张枝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462号
黄益举:本院受理原告黄益晓与被告黄益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益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益晓货款6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黄益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853号
胡雄华:本院受理原告傅丽云与被告胡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傅丽云货款6162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胡雄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427号
商丘豫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东方、李志:本院受理义乌市豪鹏印刷有限公司诉商丘豫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东方、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商丘豫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2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赵东方、李志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31日9:4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611号
钟声:本院受理周保水诉钟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01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31日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786号
叶茂雄、深圳市保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灵萌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叶茂雄、深圳市保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11400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722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4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090号
王全江:本院受理雷勇春诉王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4551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3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481号
阮俞安:本院受理洪廷诉阮俞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44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5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675号
浙江聚润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双梅塑料薄膜商行与被告浙江聚润包装有限公司、许仍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037.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687号
马圆:本院受理王琳诉马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78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227.61元,共计200090.61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42号
李伟东:本院受理原告郑舍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舍英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公告费610元,共计7670元,由被告李伟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977号
卢梅(330723196510270040):本院受理原告高定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定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4月4日,自2020年4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5元(已减半),由被告卢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977号
周建江:本院受理原告左龙坤诉被告周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97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49号
程颖:本院受理原告秋学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秋学芳借款79000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1日为300元,之后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2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5311号
华信中意(天津)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佰意智造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802民初53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返还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整及逾期期间利息(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222号
李松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被告李松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6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限被告李松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6463.78元,利息3798.9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786.23元;限被告李松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为实现债权费用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计75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负担155.5元,由被告李松根负担59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申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31日裁定受理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4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 07 月 31 日前向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欧源原墅北门晓郡售楼部二楼;联系人:方女士、伍女士,联系电话:0579-82927092、13566904543;申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 08 月 10 日 09 时 00 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件。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891号
浙江众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众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泽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应秀萍、人民陪审员张琳琅、张君丹,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