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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6月21日

  (2021)浙0211民初2250号

  邱守天:本院受理原告郭兴全与被告邱守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兴全诉请:1.要求被告邱守天向原告郭兴全返还垫资款35000元、归还暂借的运转资金7000元,并支付利润25000元,共计67000元;2.要求被告邱守天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6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定于2021年9月6日14时3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948号

  陶丹、万剑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丹、万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61号

  叶元英、徐冬、杜义先、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861号原告上海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元英、徐冬、杜义先、第三人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443号

  张军凯、朱千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晓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伟、张军凯、朱千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531号

  李春有、张卓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春有、张卓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000元;二、被告李春有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损失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331号

  薛照银: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薛照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758号

  贾维: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贾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811号

  刘纪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日9:2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807号

  郭福炜:本院受理原告赵祺与被告郭福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黄优芬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642号

  枚孟孟: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滕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魏书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枚孟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滕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18778元; 二、被告枚孟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滕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滕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8元,由被告枚孟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4803号

  朱骞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91021****):本院受理原告邹永耀与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骞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邹永耀劳务报酬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329号

  彭陈(3401211979****4932):本院已受理张松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71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9时2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252号

  赖俊伟(4452811981****0857):本院已受理吕远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33063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3063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113号

  陈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鑫旺塑料薄膜厂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鑫旺塑料薄膜厂货款18354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624号

  永济市登峰鞋业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济市登峰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永济市登峰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6389.94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27号

  黄陈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宇阔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宇阔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76968.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455元,减半收取计2727.50元,由被告黄陈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868号

  方进才:本院受理原告王武义诉被告方进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45号

  周丽君: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 10129.6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 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日万分之五为限)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若被告周丽君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依法就被告周丽君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JQ73W2长城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3DF258982,发动机号:130555049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三、被告周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被告周丽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51元,由被告周丽君负担,因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故被告周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171号

  丁梅: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17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67635.16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3日起、以代偿款67635.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律师费3 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413号

  薛建波(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7812)、薛挡波(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78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建波、薛挡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建波支付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439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43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薛建波支付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薛挡波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薛建波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薛挡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建波追偿。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薛建波、薛挡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薛建波、薛挡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715号

  韦新民(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6****3231)、罗贞燕(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1****0324):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新民、罗贞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新民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569.0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569.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韦新民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罗贞燕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韦新民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贞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韦新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被告韦新民、罗贞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韦新民、罗贞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6号

  卢祖建:本院受理原告俞明定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卢祖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明定劳动报酬6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卢祖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891号

  陈宁: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忠勇与被告陈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191号

  卢茗君:本院受理原告阳春市安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碧慧、林晓翔、余永利、卢茗君及第三人林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合同解除,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判令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魏杨豹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219号

  徐发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被告徐发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理赔款5580元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钱胜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178号

  周政云、张金宝:本院受理原告戴安俊诉被告周献凤、周政云、张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周政云设立抵押的坐落于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958弄28号4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20)青字不动产第0106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费用请求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夏克明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2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878号

  林微霞: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9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534号

  嘉兴嘉阖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清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757号

  黄光琴、鲁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黄光琴、鲁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1845号

  蒋凯:本院已受理原告顾姜燕诉被告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2442号

  郑新民(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803047279):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叶梅与被告郑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早上9点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88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明与被告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至判决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90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月明与被告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00元整,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至判决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91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春宝与被告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411号

  汤小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小花与被告汤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6160元 (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计算,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1月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合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047号  

  费国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嵇建新与被告费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价款102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748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自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019号

  朱五七:本院审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五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息144701.33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662号

  何松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报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3122.78元(利息已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以后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341号

  项跃(330723196803292171)、楼美芬(330722197009239021):本院受理原告杨辉诉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杨辉工资1026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6-21 2 2021年06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