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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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5434号 徐守义、刘建桥:本院受理原告张财有、吴桂花诉被告徐守义、刘建桥确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确认《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住(2009)8105190053号中100平方米安置房属于原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583号 何龙: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5583号原告杭州康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1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370号 柴秀灰:本院受理原告易先敏与被告柴秀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9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251号 杭州汇顿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汇顿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624号 浙江互联互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闽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302号 楼烨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联兆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694号 黄小华、沈华标: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富与被告黄小华、沈华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8636号 郑书慧:本院受理郑宝玲诉郑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8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1261号 良佳颢天(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来福士(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良佳颢天(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5号 王静岩:本院对原告应悦佳诉你被告王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2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756号 方超:本院受理何玲君与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75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111号 史贤兰:本院受理原告侯芬芬诉被告史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28号 浙江趣点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用伯与被告浙江趣点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2068号 刘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绿洲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物管费5211.3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水费1151.7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3938元(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1月25日,实际计算至欠费交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667号 李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119667.36元,利息1572.98元,违约金3991.1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591.84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后以本金119667.36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案1478元,由被告李国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328号 周家华、林龙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5民初4714号 王帅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与被告王帅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205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362号 章学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祥和木业商行诉被告章学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23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546号 宋子平:本院受理原告冶艾布诉被告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25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83号 江西山巍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光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山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山巍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光科电子有限公司价款12670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履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元,财产保全费1154元,合计诉讼费398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江西山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013号 王猛(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91****4017):原告宁波先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所欠车辆租赁租金和差旅违约金总计118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795号 高干(公民身份号码:3208041990****611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高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15124.65元,支付利息601.30元、罚息1034.72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暂合计17960.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4.50元,由被告高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805号 黄桂(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62****195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黄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55300元,支付利息408.30元、本金罚息9493.62元、利息罚息912.4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此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暂合计6731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91.50元,由被告黄桂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337号 郑志福(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3****5678):原告陈海滨与被告郑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归还原告货款本金1.8万元;2、迟延付款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9月27日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163号 张留友(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2****3314):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灼诉被告张留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729号 鲜天财(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83****201X)、浙江天才天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倪亦铭诉被告杨阳、鲜天财、浙江天才天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天才天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亦铭款项84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亦铭交付价值40877元的天才科技艾眼产品货物(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如不能交付,则赔偿损失40877元);三、驳回原告倪亦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被告浙江天才天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286号 林瑜: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会理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640号 张唯:原告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3488元;2、被告返还车辆,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746号 刘成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与被告刘成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291号 淮安盛世经典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子明与被告陈宝洪、淮安盛世经典工贸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子明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6112元、护理费11390.05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08002.0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子明医疗费37271.57元(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48171.57元的60%计28902.9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陈宝洪赔偿原告郭子明非医保医疗费3557元、鉴定费700元,共计4257元的60%计2554.20元,因被告陈宝洪已垫付原告郭子明各项损失共计9697.88元,故原告郭子明尚应返还被告陈宝洪7143.6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郭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郭子明负担98.06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91.17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18.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026号 李晓:本院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503号 杨宝宇:原告彭湛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1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006号 邓清圆:本院受理原告范永红与被告邓清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并定于2021年9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144号 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1****733X)、孙建(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525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预付款88500元,并以8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判令被告2、被告3在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1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428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小君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柏小君支付回购款100万元及收益款173952.05元(收益款以100万元回购款为计算基数,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按年溢价率10.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52500元后还剩52500元,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年溢价率11.0%计算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为121452.05元);2.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140号 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1****733X)、孙建(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525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达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预付款429000元,并以42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判令被告2、被告3在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1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298号 赵栋(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5****5310):本院受理原告陈江达与被告赵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个人劳务费40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574号 贾晓瑜(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3****2419):本院受理原告石开成与被告贾晓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晓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开成花木款1172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贾晓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206号 吴仕林(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4****4435):本院受理原告吴超与被告吴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即归还借款23500元,支付利息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950号 李玲(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4664):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强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保强借款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