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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仲裁公告

  胡隽:本委受理的(2021)杭仲01字第496号申请人樊美娟与被申请人胡隽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593,000.00元,2021年4月10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息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9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21-06-25 2 2021年06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