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25日
(2021)浙0211民初789号 刘世伟、刘和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伟、刘和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世伟、刘和军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9536.7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9536.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被告刘世伟、刘和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717号 但国松:本院已受理原告高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但国松支付原告货款4984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721号 程功安:本院已受理原告高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程功安支付原告货款833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35号 李雪义: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雪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红梅加工费32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306.50元,由被告李雪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401号 慈溪市胜山涵琪制衣厂及经营者程爵福:本院受理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厂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胜山涵琪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520元,支付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和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7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慈溪市胜山涵琪制衣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069号 梁强华:本院受理原告丁建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即时偿还货款348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银建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9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850号 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李珩琦诉被告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李珩琦起诉要求被告高志勇支付欠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124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志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辉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389号 陈剑奇:本院受理原告许仲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你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138662元,并以1386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周巷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687号之一 刘欣(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3****6616):原告李晓静与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欣归还原告李晓静借款3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刘欣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4799号 廖欢: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亚与被告廖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2破11号 本院根据段家学的申请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5日指定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为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7日前,向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商业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张轩恺、王靖璨;联系电话:18758739688、150678369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中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9:0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破12号 本院根据新盟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受理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5日指定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为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7日前,向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商业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张轩恺、王靖璨;联系电话:18758739688、150678369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类是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中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末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禾源烨接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10:0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纳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24号之二 2020年9月9日,本院根据周克友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宣告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459号 陈玉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10时00分在本院第小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840号
李滨:本院受理原告邢嘉浩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9号
朱洪学:本院受理原告尤少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879号
沈诚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满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247号 汤春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群英与被告汤春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154号
杨瑞梅:本院审理原告郑国庆与被告杨瑞梅、杨勤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郑国庆诉请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郑裕富(曾用名郑曰富)生前所有的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昌硕东路99号3楼房屋(127.08m&sup2;)二分之一财产继承权(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62号 高炎青:本院受理蔡旺华诉高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水、电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起诉日止利息为3272元,本金加利息合计1467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4日0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3827号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慕永刚与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慕永刚货款4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7号 2020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18号 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徐佩红与被告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红英归还原告徐佩红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红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99号 杨发忠: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发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立案案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发忠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9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发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受理费7元,由被告杨发忠负担693元(受理费43元、公告费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960号
周小光(住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周村3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304158535):本院受理原告周万苗与被告周小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周小光支付原告周万苗工资3715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周小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10点,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672号 潘学罗:本院受理原告吴明诉被告及第三人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浦江县浦阳街道狮岩石陵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浦江县浦阳街道狮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狮岩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786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支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583号 陈杏潮: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炫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杏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266号
陈团结:本院受理原告陈俏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32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桔子款15336元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约为552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21年6月1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5237号,开庭时间应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本报于2021年6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339号,内文包含案号应为“(2021)浙0106民初339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