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温龙人社催[2020]004号
刘相:
温州市龙泰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职工冯宪滨,于2019年9月22日,因从事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管员工作时发生事故致伤,经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温龙人社工认【2019】C-1138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对该起工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冯宪滨未获第三人支付,直接向我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我中心已经支付(具体金额4378元)。我中心已依法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中心已经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向我中心支付赔偿款,并将款项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户行:农行温州龙湾支行
账号:19225101040001989
如果你对上述赔偿有异议的,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依据,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处理和不支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与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姜笃勋,联系电话:0577-86358100。
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