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29日
(2021)浙1003民初877号
孙荷初:本院受理原告任秀富为与被告孙荷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荷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秀富货款315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560,合计1148元,由被告孙荷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657号
陈金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与被告陈金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金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54.9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费用共787.77元和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代理费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50号
叶少伟(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0017):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少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叶少伟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3272.28元(其中本金17879.09元、截至2021年3月1日利息5393.19元)及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最高月利率不超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智凯、阮江平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55号
邱学富(身份证号码:3326011967****3313):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学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邱学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46071.33元(其中本金39445.68元、截至2021年11月1日利息6625.65元)及自2021年11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最高月利率不超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智凯、阮江平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536号
陈冬春(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456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冬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11683.93元,本金7124.89元,利息1569元,违约金2990.0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智凯、阮江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994号
陈彩华、林云华:本院受理原告潘联芬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联芬借款本金283000元及利息(本金153000元按月利率1%、另130000元按月利率0.16%,均自200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潘联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30元,由原告潘联芬负担1695元,由你们负担9935元;公告费6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753号
张译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 54.93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887.12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