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30日
(2021)浙0205民初119号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润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俞光增、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在上诉期内,被告俞光增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119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863号
高立九、高二胖:本院受理原告季宝养与被告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立九、高二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原告季宝养于 2021年 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752号
王家良:本院受理原告冯春琼与被告王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3000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000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635号
王亚茹: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超与被告王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利息则按银行标准拟行。二、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266号
黄文化、曹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黄文化、曹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2时10分至3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397号
余庆雨:本院受理原告余昭毛与被告余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时4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413号
徐嘉琪: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徐嘉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455号
秦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杨素娟与被告秦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724号
范艳菊: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兵诉被告范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786号
祝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长诉被告祝忠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9: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443号
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达与被告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4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255号
苗力军:原告宁波市通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力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433号
王艺玮、刘少瑶、徐京、余高峰:原告宁波中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艺玮、刘少瑶、徐京、余高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中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643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630号
鱼台县天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传超与被告单卫星、鱼台县天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单洪锋货运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2号
吴学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名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93号
中欣(建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艺海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欣(建德)置业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484号
于涛:本院受理原告严明亮与被告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59号
于际良:本院受理原告叶建信与被告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2335号
钱书琴: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3民初2335号周芳媛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特392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岳定诉申请人周岳明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周岳定称,被申请人周岳明,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205052716,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湖山村10组4号。申请人周岳定与被申请人周岳明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周岳明于1994年夏去贵州省相亲期间失联,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周岳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岳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岳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岳明情况,向本院报告(联系电话:0574-88519151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142号
刘友俊(身份证号:5321292002****171X) :李春燕 与李瑾、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李翠萍、刘友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 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 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 2735.5 元,伙食费 3000 元,护理费8070 元,误工费 50855 元,营养费 1800 元,交通费 500 元,残疾赔偿金 259544 元,鉴定费 3289 元,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以上共计339793.5 元,其中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115735.5 元,剩余224058 元按事故责任 50%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112029 元,赔偿 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被告(五) 按事故责任 50%比例赔偿 112029 元,合计 339793.5 元 ;二、判令被 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2021 年 09 月 23 日上午 08:40 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61号
卢玲(公民身份证号:3604261990****50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 1321.85元、罚息、复利370.62元(暂计算至 2020年 11月 24日),自 2020年11月 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 12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345号
孙大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81********7757):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大飞、侯培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人民币359910元,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175号
周仁溪(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8****485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被告周仁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968.93元,支付利息、罚息1927.51元(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以及从2021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690625‰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暂合计16896.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223号之一
周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281X):原告宁波龙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泉芳、周毅、徐忠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泉芳向原告宁波龙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 1 750000元,被告周毅向原告宁波龙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1500000元,被告徐忠伟向原告宁波龙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175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 400元,由被告郑泉芳、周毅、徐忠伟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759号
冯堂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敬国与被告冯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983号
漆光华、刘泳枝:本院受理的原告茹建康与被告漆光华、刘泳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984号
赵长太:本院受理的原告茹建康与被告赵长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15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613号
吴治双: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双凯轴承厂与被告吴治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治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双凯轴承厂货款25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860号
朱恒燕:本院受理原告方宏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在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296号
施小五:本院受理原告施秀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你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812号
张孟刚: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9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银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172号
李玉党、龚良娟、刘久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党、龚良娟、刘久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329号
苏正金、梁辉勇、张松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正金、梁辉勇、张松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15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28号
凡书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凡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277号
杨辉: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新伟与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124号
姚苗苗(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5806):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韩磊、姚苗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66082.13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68号
周丽军(450323********1511)、石绵燕(450323********304X):本院受理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军、石绵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丽军返还原告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4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丽军支付原告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石绵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周丽军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绵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丽军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丽军、石绵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丽军、石绵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925号
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UH29U93)、王清(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6****16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HTQ20200920A的《PVC手套采购合同》于2021年5月8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00万元,并返还货款60.75万元;三、被告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被告王清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8元,减半收取9634元,由被告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7549号
卫笑仙: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军诉你与黄建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681民初17549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补充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3-2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德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1年6月24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德昌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胡建双、胡建武、陆秀英的申请裁定温州市德昌鞋业有限公司重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3901号
郑祥丰:本院受理原告黄寿生诉被告郑祥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2294号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厉测诉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689号
高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英浩、高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529号
杭州银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嘉浦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采用多种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21年10月09日上午9:00在本院灵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蔡志海、人民陪审员金光义、周福松(替补:陈显微、张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7执清6、7号
本院根据郑益良、胡招治的申请,已于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郑益良、胡招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苍南县公证处张景华担任郑益良、胡招治的公职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3日前,向管理人苍南县公证处的张景华(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体育场路61号万紫苑2号楼裙楼;联系人:王思静0577-68711100,张景华0577-68871228)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590号
董义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义清、衡庆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259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278号
快美特(厦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渤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快美特(厦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