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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6月30日

  (2021)浙04民终773号

  嘉兴市洪波塑胶有限公司、湖州康峰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州冠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洪波塑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州康峰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238号

  沈学忠(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010313812):本院受理原告赵天喜与被告沈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天喜货款12649元。案件受理费11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76元,由被告沈学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868号

  沈法连: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8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沈法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268号

  黎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68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269号

  马宝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69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88号 

  杜剑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剑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422号  

  张潇: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利与被告张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开模费用人民币50000元;2.由被告返还原告重复支付的加工费用人民币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1772号

  林咸国:本院受理原告劳轶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040号

  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洁与被告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原告曲洁与被告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曲洁工程款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曲洁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曲洁负担180元,被告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030号

  张乐平: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琴诉你、黄欣宏、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王爱琴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139000元及利息77004元(利息暂从 2020年12月 25日计算到 2021年 4月12日,此后到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月利率1%计算)。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民初374号

  黄翔翔:本院审理的原告吴勇与被告黄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0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翔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勇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勇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吴勇已预交),由被告黄翔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674号

  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欠款2278219.6元及相应利息(以227821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55号

  缪珍林:本院受理原告颜调安与被告缪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8日14时2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189号

  汪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吕鑫龙与被告汪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贷款4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8日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137号

  何钰钢:本院受理邵新河诉何钰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邵新河请求法院判令何钰钢支付债权转让款200096.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王宏宇,人民陪审员郑青青、蒋浙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执清4号

  本院根椐杨攀的申请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杨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杨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徐燕15167054410)申报债权。杨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杨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第14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074号

  管国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芹江东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0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借款10400元及利息1921.27元(2021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上状元里1-7号三楼,邮政编码:324100,联系电话:朱律师0570-4987805,138570092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充分的债权依据(证据原件)申报债权。前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本院另行公告或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2540号

  徐于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富根与被告徐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25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85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593号

  陈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66354.53元及截至2021年01年19日的利息36252.54元、违约金6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0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违约金、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44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90元,由被告陈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509号

  庞跃宪、施美利: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庞跃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369.44元及截至2021年02年01日的利息15484.85元、取现费用98.74元,并支付自2021年02月0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施美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施美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跃宪追偿。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庞跃宪、施美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512号

  胡才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才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846.66元及截至2020年12年01日的利息28561.69元、费用2974.86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0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金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才强追偿。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60元,由被告庞跃宪、施美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517号

  张寸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寸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555.3元及截至2020年12年01日的利息3060.0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0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张兴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兴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寸金追偿。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张寸金、张兴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618号

  陈雪琴(身份证号码:3326221951****5960):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洁诉被告陈雪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雪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小花、王统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1041号

  虞华妹:本院受理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华妹、王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10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万分之七计算,按35000元计算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86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奚圣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春利、陈世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林金生,定于2021年9月26日上午08时0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特1172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易轩、陈玉连申请宣告周仙友失踪一案。申请人周易轩、陈玉连称,自2000年起,周仙友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期间一直联系不上。下落不明人周仙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仙友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仙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仙友情况,向本院报告。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5374号

  张志虎:本院受理原告朱三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640号

  陈咸伟(仙居县皤滩乡万竹口村下新屋 384 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明珍与被告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 1024 民初 16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吴明珍与被告陈咸伟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吴明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 动 撤 回 上 诉 处 理 。 款 汇 : 台 州 市 财 政 局 。 账 号 :622840036760729236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319号

  王启华(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3****2033)、张继兰(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8****2628):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汝平诉被告王启华、张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启华、张继兰应归还原告张汝平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元为标准,自 2018年1月24日起至 2020年8月19日止按2%/月计算为3328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款项被告王启华、张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汝平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140号

  尹明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映丕与被告尹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 0211 民初 1140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尹明强支付原告李映丕劳务工资 24500 元,并支付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映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413 元,减半收取 206.5 元,由被告尹明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931号

  周增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增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944号

  阙本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阙本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943号

  张勇、杨远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杨远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10号

  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第二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93号

  田鹏(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9****8439):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鹏支付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66834.2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2%计算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损失。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田鹏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548号

  杭州天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胜飞(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70****201X):原告余姚市方舟精密机械厂与被告杭州天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胜飞加工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胜飞支付原告余姚市方舟精密机械厂加工款237 3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余姚市方舟精密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财产保全费1707元,合计4137元,由原告余姚市方舟精密机械厂负担1707元,被告黄胜飞负担2 430元。被告黄胜飞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18号

  陶曾远、陶庆江、罗德凤:原告陈吉美诉被告陶曾远、陶庆江、罗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金额:296074元人民币。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394号

  程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芳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程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4 320元,并支付以216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及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101号

  刘国森: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国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6-30 2 2021年06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