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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6月30日

  (2021)浙0282民初1973号

  无锡市中远锐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无锡市中远锐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款项16500元;二、被告吴建忠对被告无锡市中远锐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486号

  安万军:本院受理原告华建道诉被告安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安万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建道货款6 4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安万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744号  

  计一凡(男, 1995年 11月 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直街路 1 幢 305 室):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利英与被告计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计一凡返还原告章利英借款260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0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计一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章利英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11元,由被告计一凡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472号

  原乡安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屹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原乡安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吉屹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原乡安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二、原乡安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吉屹丰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利随本清);三、驳回安吉屹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864元,由屹丰公司负担 38400元:由原乡公司负担51464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947号

  王付龙(浙江省永嘉县溪下乡黄一村):本院受理原告崔文华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付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崔文华货款108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1元,由被告王付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215号

  孙一鹏(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东浦路165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一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波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3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孙一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20-1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1884 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三号楼五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19979923。

  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第2法庭(金华市婺城区文化路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21年6月1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5189号,开庭时间应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6-30 2 2021年06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