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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6日

  (2021)浙0324民初335号  雷严飞:本院受理徐时鹏诉雷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雷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时鹏借款本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时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时鹏负担50元,被告雷严飞负担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869号  嘉兴宝艺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尚优厨家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宝艺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980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20元。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998号  汪怀国:本院受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600号  湖州织里傲派制衣厂、慈溪市胜山叶少锋服装店:本院受理的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傲派制衣厂、慈溪市胜山叶少锋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727号  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727号原告湖州凌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53号  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加业路东379号,法定代表人吴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钗园与被告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判传票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宣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37号之一  王六九:本院审理原告沈水平与被告王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王六九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六九返还沈水平借款6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0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另10000元自2010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之后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46000元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沈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440元,由沈水平负担50元,王六九负担13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742号之一  王子介、王根意:本院审理原告徐虹与被告王子介、王根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二被告王子介、王根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子介给付徐虹代偿款117900元及利息(以117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王根意对王子介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中的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5370元,由王子介负担,其中4653元由王根意与王子介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执清3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裁定受理陈雪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陈雪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陈雪峰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189凯迪大厦7楼;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267265780;联系人:姜政)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陈雪峰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廖炳芳、金水星的申请,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受理德清漫生活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漫生活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漫生活家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曲园北路100号金湾大厦五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陈牡芳;联系电话:1785760560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漫生活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漫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04号  侯忠华、王凤义:本院受理原告罗艳华与被告侯忠华、王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侯忠华、王凤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艳华支付货款7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侯忠华、王凤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22号  毛清华、吴天德、蔡戴簪:本院受理原告吴春乐与被告毛清华、吴天德、蔡戴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毛清华、吴天德、蔡戴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春乐支付货款6565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原告吴春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毛清华、吴天德、蔡戴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706号  王联春:本院受理原告冯少林与被告王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7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联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冯少林支付货款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少林负担175元,被告王联春负担1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联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民催1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了东阳市耀华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21年3月25日,票据号码00100041/30251099,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东阳市耀华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义乌市城西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浙0783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28号  段俊平:本院受理原告胡秀飘与被告段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拆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841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2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381号  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高美平:本院受理原告任苏雪诉被告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高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算为1000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胡银燕、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397号  盛龙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淑丰与被告盛龙根、郑滨滨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攀东、许红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79号  斯笑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南涛与被告斯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斯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南涛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斯笑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651号  龙游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根华纸箱厂诉被告龙游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85号  陈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吴明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明花借款本金585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并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明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吴明花负担458元,由被告陈云峰负担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云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248号  严艺超:本院受理原告曾雄彬与被告严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12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严艺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暂计23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597号  胡慧兴:本院受理温岭市名奈鞋材有限公司诉你及汪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59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浙1081民初1597之二号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1630号  潘伟明(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金坵村金坵洋心7号):本院受理原告吴碎娇诉被告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163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02民破6号  2021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21)浙0902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汕头市森宇货运有限公司对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1)浙0902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和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和扬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和荣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易新软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宁波和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和扬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和荣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易新软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帅事务所为上述申请人的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芙蓉商城3幢一单元901室,联系人:黄秋芬,陈柳兰,联系电话:13758719693,150885510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干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4民初606号  夏福伟:本院受理原告潘金清与被告夏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潘金清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8元,由被告夏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阳县人民法院(2021)浙72民初723号  陈军荣、张海燕:本院受理江再方诉陈军荣、张海燕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江再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军荣、张海燕归还江再方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江再方享有“浙岭渔69133”船的海事优先债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2018)浙0781破7号  我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浙0781破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18)浙0781破7号之八民事裁定书,终结债务人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2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1675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7月26日14:20”;2021年4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85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9月13日”;2021年5月1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原告义乌宏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良军一案,案号应为“(2020)浙0782民初19738”,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06 2 2021年07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