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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7日

  (2021)浙01民再34号  浙江博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二审上诉人杭州旭江实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化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博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民监15号民事裁定书、再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1505号

  朱兰红、吴襲斌、吴金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 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474号  邬时火:本院受理章春福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533号  姚淑辉: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533号原告苏新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437号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徐立元与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医药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097号  常州润邦化工有限公司、周永俊: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尔太化工有限公司与诉被告常州润邦化工有限公司、周永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62号  杭州粉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经全、田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粉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经全、田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571号  陈丰:本院受理原告贾丽霞诉被告陈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982号  黄剑铭:本院受理原告黄剑铭诉被告萧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22号  高碑店市辛桥好包包箱包销售部:本院对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高碑店市辛桥好包包箱包销售部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58号  上海磊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杰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磊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新磊、郑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新磊于6月13日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528号

  林宜为:本院受理原告何华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039号

  蔡忠伟:原告邵连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连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15号

  胡建威(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2617):本院受理原告夏治合诉被告胡建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9330元和利息3966.5元,共计8329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10: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543号

  杨姣(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4****32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滩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杨姣、许军军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许军军提起上诉,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许军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266号

  常超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8****407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常超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超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462155.91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671.32(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常超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律师费4400元。三、若被告常超雷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有权对被告常超雷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泰山锦苑3幢401室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413元,减半收取4206.50元,保全申请费28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426.50元,由被告常超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396号

  浙江众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杨琨(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9****38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云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杨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款项157120.5元、违约金50000元,赔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以上合计为227120.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二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714号

  陈毫勇(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8****281X):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宇诉被告陈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8时4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481号

  胡浩东(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6****421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联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居正、胡浩东,第三人王剑、赵龙、赵新法、赵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居正、被告胡浩东支付所欠的购车款128 411.87元,并支付以128 411.87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4月8日起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230号

  马长江、宁波钧翔强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菊平与被告马长江、宁波钧翔强盛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叶菊平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马长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1月17日的利息21000元,合计99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宁波钧翔强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259号

  南京紫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惠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紫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惠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南京紫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业务服务费70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枫独任审判,定于2021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248号

  白自强、郑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自强、郑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等副本材料。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自强偿还原告代偿款23033.62元,并支付至2021年4月19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1156.71元以及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3033.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郑敏对被告白自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881号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陈颖丽与被告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汪洋返还原告陈颖丽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汪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155号

  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含法院调取增值税发票认真查询单)。原告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14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谭文博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735号

  陈瑞凤、潘行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瑞凤、潘行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7号

  赵锡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诗瑞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锡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651号

  袁旭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650号

  徐江: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643号

  吴静、吴炳基: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644号

  黄哲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890号

  支玉峰(公民身份号码 341281198302080814,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石大营行政村支庄):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明与被告支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 0225民初 2890号判决书: 1.被告支玉峰于判决生效后 20日内归还原告刘建明借款 392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29200元为基数,自 2019年 3月 31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 2020年 8月19日,自 2020年 8月 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 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4月 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驳回原告刘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60元,减半收取 580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 30元,被告支玉峰负担 55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534号

  上海腾企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建孟诉被告上海腾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40号

  裘韡达:本院受理原告林益禾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家合置业有限公司、裘韡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购房补贴款344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41号

  裘韡达:本院受理原告赵艳芬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家合置业有限公司、裘韡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购房补贴款247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29号

  裘韡达:本院受理原告杜邦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家合置业有限公司、裘韡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购房补贴款346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397号

  重庆鑫海盛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J2MXQ):原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与重庆鑫海盛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49727元,以及垫付差旅费人民币589元,合计人民币503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3.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2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1411号

  李文明(5109211984****15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炽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智、林艳、褚聪贤、李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智、云南炽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定应支付原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15603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65%,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林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8元,减半收取149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79元,由被告吴智、云南炽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艳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82号

  刘生明:本院受理原告郎国明与被告刘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生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郎国明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刘生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731号  金伯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与被告金伯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945号  刘浪浪: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浪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622号

  连朝晖: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624号

  张晓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878号

  林微霞: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9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869号

  嘉兴宝艺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尚优厨家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宝艺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7-07 2 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