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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8日

  (2021)浙0381民初6861号

  周青逢: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耀与叶玉彬、周青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1000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联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147号  陈洁: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317号  王金辉:原告宋文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793号  吴晓林:原告吴怡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催3号  申请人温州市康金铜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3130005149316933、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人温州市拉夫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2月2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196号  乐勇(330523197610097015):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长安镇梓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陈祖春、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长安镇梓睿建材经营部货款(含运费)2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333号  赵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水明、沈惠英与被告赵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人民币民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6000元。(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662号

  安吉丰收宝植物营养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联娣与被告安吉丰收宝植物营养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吉丰收宝植物营养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马联娣代偿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丰收宝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5号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云岫南路718号中科卫星应用大厦21楼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姚文妹,联系电话:18267261366;蔡爱红,联系电话:15968233229;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24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1486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锦泽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锦泽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商城写字楼1302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57989900(张蕾)。

  金华锦泽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锦泽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锦泽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调解中心第一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57号

  金范哲:本院受理原告叶凯雄与被告金范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范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叶凯雄支付货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凯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范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725号  徐荣跃:本院受理原告郑铼诉被告徐荣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由被告徐荣跃支付原告郑铼货款计人民币46325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4632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608元,由被告徐荣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789号  洪煊:本院受理原告洪胜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26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2374号  陈忠宝:本院受理原告蔡慧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2481号  郑煌辉:本院受理原告林仁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42号  上海钱辉压铸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仨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3902019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551号  蔡金虎: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9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货款36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928号  王云清:本院受理原告章莎莎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9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393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79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055号  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9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公司支付货款22394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779号  叶国照:本院受理原告陶敏地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9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3397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133号  郑智(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031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275.21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2日的利息4491.79元、违约金1497.26元,并支付以本金24275.2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2%为限)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郑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7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44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9月17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7-08 2 2021年07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