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海宁市新佳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严思杨:
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你方支付我方货款34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3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我已于2021年6月9日与司马义吐尔逊签订了《法院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把对你们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司马义吐尔逊所有,请你们把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司马义吐尔逊。
文德印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