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7月9日
(2021)浙0522民初1275号 江建云:本院受理原告邓志亮与被告江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画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3号之一 2020年5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局移送,裁定受理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7月2日,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确认的到期债权为4421683.83元,根据管理人对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可供清偿的财产为219100.12元,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全面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务,管理人申请本院宣告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足额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宣告破产的情形。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宣告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特325号 朱春雷:本院受理申请人陶国媚申请宣告朱春雷死亡一案,经查:朱春雷,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履三路8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6901200971,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朱春雷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57号 徐惠珍、钱国宝:本院受理原告郎新江诉被告徐惠珍、钱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算至判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9:00,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059号 高美平:本院受理原告章兴广与被告高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7日起按月利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14:1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502号 陈丰京: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恒搏喷漆厂与被告陈丰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郑定光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055号 张必胜:本院受理原告金树坚诉被告张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树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1.5%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1.5%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0元,由张必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1181破1号 本院根据张德来的申请于2021年6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9月16日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线上债权申报方式:1.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一“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本案件识别码为nNRXGT;2.电脑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申报,本案件识别码为nNRXGT。二、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石佳佳;联系电话:1890678290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现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10时在“破易通”线上平台(登录方式一:手机微信进入“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观看会议。案件识别码:nNRXGT)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于2021年9月21日上传会议相关资料至“破易通”平台,请债权人及时登陆下载查阅,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85号 王善刚:本院受理原告金小良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善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小良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王善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5453号 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 )浙 0226 破 14 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甬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 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瑞慷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慈溪天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瑞慷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瑞慷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24日前, 向宁波瑞慷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1277号香格大厦21楼2109;邮政编码:315300;联系人:伍立锋;联系电话:0574-63976990 ;电子邮箱: 452927737@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瑞慷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瑞慷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下午三时零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6月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 ,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7510号,被送达人增加“王应普(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5710)”;2021年6月30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870号,内文包含费用应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公告费650元”,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