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2日
(2021)浙0921民初763号 桂方李: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国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现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丁国彦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1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52号 台州福瑞泰禾影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永乐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福瑞泰禾影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在注册登记地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30015.74元及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114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凭证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1185号 吴俊杰(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01300012):本院受理原告钱荣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相关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吴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荣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俊杰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