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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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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2日

  (2021)浙0206民初2039号  张立平(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102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振兴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振兴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9760元,并支付利息(以29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2元,由被告张立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270号  沈雨生:本院受理原告夏素涛与被告沈雨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夏素涛的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付清塘渣款(含运费)497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052号  林邦利:本院受理原告余作琼与被告林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余作琼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951号  梁伟(3507831986****351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联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伟、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郭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伟、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租金、物业费、公共维修费1286729.2元(计算至2021年2月3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伟、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水电费共102661.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伟、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免租期租金425.93.4元;3.请求判令被告梁伟、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3395.6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伟、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支付健身器材搬迁费11300元、仓储占用费(按照每日100元计算,要求从2021年2月4日开始计算,计算至被告腾空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为2300元);以上暂合计为2111479.8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建成对被告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1411号  李文明(5109211984****1511):上诉人林艳、云南炽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2020)浙029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其中上诉人林艳上诉要求:撤销(2020)浙029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云南炽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要求:撤销(2020)浙029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费50000元或发回重审。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817号  武鹏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与被告武鹏鹏、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保险金损失6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31号  时应周: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观君与被告时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时应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许观君借款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199号  郝仕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国生与被告郝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9日15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65号之一  宋新忠:原告华永兴与被告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新忠归还原告华永兴借款11000元及利息4440元,合计1544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宋新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1970号  林爱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南塘街156弄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102255921):本院受理(2021)浙0225民初1970号原告鲍永宁与被告林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1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爱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鲍永宁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3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425元,由被告林爱玉负担。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959号  文凤扬(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00629321X):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文凤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凤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垫付款68918.15元,并支付利息(以原告代偿的款项68918.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可就被告文凤扬提供抵押的动产即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贵J08K86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财产保全费710元,合计2478元,由被告文凤扬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5560号  秦宗波:本院受理原告周伟杰诉秦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106号  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应三豹与被告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620号  张江林、张德华、陈国铭、朱成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林、张德华、陈国铭、朱成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729号  尧永圣: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金崇与被告尧永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054号  谢权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碎松与被告谢权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193号  陈影、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麦迈佳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影、李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05号  胡春芬: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12号  项建光: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990号  黄冰冰: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036号  朱黎彬: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091号  胡武杰: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385号  张屯:本院受理原告杨建锋与张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何小云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3319号  陈火亮:本院受理原告周福财诉被告陈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火亮偿还原告周福财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9时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239号  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本院受理原告杨云与被告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款20000元整;判令孙风对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3247号  许志旭:本院受理原告刘和群与被告许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2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画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589号  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大伟)、谭佳男、付冬冬:本院受理原告俞菁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9997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20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为23995元,2020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被告一的第一、第二项请求中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0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38号  周潮军、朱红莲:本院受理原告韩朝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93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潮军、朱红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朝杰货款235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69元,由被告周潮军、朱红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972号  衢州市柯城邓银松小吃店、邓银松:本院对原告李世晶诉被告衢州市柯城邓银松小吃店、邓银松、黄进、叶青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给付截留原告的营业款16000元;2、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包协议,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在履行过程中擅自截留原告营业利润不给付,并擅自改变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承包金等事项。由于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条件,被告被迫停业,至今未营业。对被告截留的营业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984号  万基军:本院对原告徐雪渭诉被告万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31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2505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109.6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7130.07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衢州市高新园区华友钴业公司大巴车驾驶员。2020年6月24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故意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受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151号  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300t/a合成肟特种催化材料生产项目一期安装)工程合同》;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人民币1312995元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并作相关约定。后原告依约施工,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2283号  衢州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宪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2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归还原告欠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6472元;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逾期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以3647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被告赔偿因逾期还款致使原告征信受影响造成的损失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执清7号  本院根椐王建民的申请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王建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6月25日指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担任王建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王建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徐燕15167054410)申报债权。王建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王建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14点30分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第14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清1号  本院根椐夏志成的申请于2021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夏志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6月25日指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担任夏志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夏志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6楼;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詹文蕊,联系电话:13221287094)申报债权。本次债权申报登记方式采取接受纸质材料申报,债权人可通过亲自前往管理人办公地点或邮寄送达提交债权申报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集中清理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夏志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夏志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9点在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廿里法庭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11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朱良国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2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根据吴箫的申请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浙1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利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利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7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5月19日,丽水中院作出(2021)浙11民辖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利麦公司破产清算案由本院审理。

  利麦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联系人:刘雅萍律师;联系电话:15988098512;线上申报地址:破易通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案件识别码11166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利麦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利麦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现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利麦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在破易通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观看会议,案件识别码:1116601),管理人将于2021年8月15日把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上传至破易通平台,请债权人及时登陆破易通平台下载查阅。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3号  我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浙0781破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宝瑞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宝瑞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19)浙0781破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终结债务人浙江宝瑞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824破5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开化县康盛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开化县康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南区三村28幢长河广场9楼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邮编324100;联系电话:0570-4026999;联系人:周志勇)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开化县康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点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开化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12 2 2021年07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