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3日
(2021)浙0411民初3418号
嘉兴森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珍珍诉被告嘉兴森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411号
嘉兴森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嘉兴市丰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坦诉被告嘉兴森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嘉兴市丰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2173号
王昌忠:本院审理吴佳庆诉被告王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941号
陈淑梅(身份证号34222419770513034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与被告陈淑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94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负担183元,由被告陈淑梅负担427元。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751号
王高宏、夏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高宏、夏彩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王高宏、夏彩霞立即归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1年1月11日为 362136.68元(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至4月1日按照年利率5.34%计收利息为8916.67元;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至2017年3月21日为229245.41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 2021年1月11日为123974.6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16号
本院在执行(2020)浙07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55790401。
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18日9时在汤溪法庭第4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白汤下路与青莲路交叉口西50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77号
丁均秋:本院受理原告朱周龙与被告丁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均秋归还原告朱周龙借款1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丁均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343号
姜华:原告江建峰与被告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建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姜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553号
黄云红、黄维凤: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5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6年6月1日物业管理费6737元及违约金355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693号
诸暨丰盈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衢化天业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6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38397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4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698号
何学英:本院受理原告任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6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1 破4 号
我院于2021 年3 月22 日作出(2021)浙0781 破申3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亚太炊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亚太炊具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 年6 月28 日作出(2021)浙0781 破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亚太炊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 破19 号
本院于2021 年6 月28 日裁定受理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 年8 月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 破申17 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 年8 月9 日(工作日上午9 时00 分至11 时30 分、下午14 时00 分至17 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 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17 日上午9 时0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0 号
本院于2021 年6 月28 日裁定受理兰溪市梦莱欧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 年8 月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梦莱欧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梦莱欧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梦莱欧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 破申18 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 年8 月9 日(工作日上午9 时00 分至11 时30 分、下午14 时00 分至17 时00 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 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17 日上午9 时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 破22 号
本院于2021 年6 月28 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嘉兰得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 年8 月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嘉兰得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嘉兰得工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嘉兰得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 破申21 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 年8 月9 日(工作日上午9 时00 分至11 时30 分、下午14 时00 分至17 时00 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 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17 日上午10 时0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 破23 号
本院于2021 年6 月28 日裁定受理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 年8 月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 破申22 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 年8 月9 日(工作日上午9 时00 分至11 时30 分、下午14 时00 分至17 时00 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 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17 日上午10 时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 破24 号
本院于2021 年6 月28 日裁定受理浙江勇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 年8 月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勇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勇悦工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勇悦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 破申23 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 年8 月9 日(工作日上午9 时00 分至11 时30 分、下午14 时00 分至17 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 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17 日上午11 时0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 民初2924 号
徐祥方:本院受理(2021)浙1004 民初2924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 年9 月28 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33752.3 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 年9 月7 日的利息7236.31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89.19 元、手续费609.6 元,合计款项43487.4 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 年9 月29 日9 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079号
潘云: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079号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9月29日)。1.判令被告潘云向原告归还代偿款247000元及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止为2964元,共计249964元);2.原告可就被告潘云所有的浙(2018)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000368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08号
赵菊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赵菊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菊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482.35元及截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8994.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0.41元、手续费502.84元,并支付以本金29482.35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赵菊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89号
陈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陈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智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092.32元,并支付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和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90元,由被告陈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888号
李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李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9505.86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35530.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63.22元、手续费561.60元,并支付以本金79505.86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李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129号
丁宝芳(身份证号码:3308231979****7920):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军飞、丁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许军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19日利息6161元、逾期利息41595.75元、复利285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丁宝芳对许军飞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挺、李华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45号
申请人台州则达高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059240,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久弘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恒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7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1)浙0206民初1214号,落款法院应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本报2021年6月2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206号,原告应为“彭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