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调解护权益
通讯员 金晓英
本报讯 近日,义乌市上溪镇的陈某与楼某因房屋买卖问题产生纠纷,向上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此前,楼某与陈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楼某支付10万元定金,购买陈某的房产。但因房价水涨船高,事后陈某反悔,双方产生争执。
楼某认为,房子定金已付,陈某的行为既不道德也有违公平;陈某则认为,该买卖并未支付全部价款,他愿意返还楼某10万元定金,解除合同。
调解员认为,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并协商一致的基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违法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双方应如约履行条款。该纠纷中,楼某支付了定金,部分履行了买卖合同,因而陈某拒绝如约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了违约责任。
经调解委员会商议,双方达成和解,均表示自愿解除购房合同。陈某愿承担违约责任,同意退还定金并支付给楼某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