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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巷

依法调解护权益

  通讯员 金晓英 

  本报讯 近日,义乌市上溪镇的陈某与楼某因房屋买卖问题产生纠纷,向上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此前,楼某与陈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楼某支付10万元定金,购买陈某的房产。但因房价水涨船高,事后陈某反悔,双方产生争执。

  楼某认为,房子定金已付,陈某的行为既不道德也有违公平;陈某则认为,该买卖并未支付全部价款,他愿意返还楼某10万元定金,解除合同。

  调解员认为,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并协商一致的基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违法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双方应如约履行条款。该纠纷中,楼某支付了定金,部分履行了买卖合同,因而陈某拒绝如约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了违约责任。

  经调解委员会商议,双方达成和解,均表示自愿解除购房合同。陈某愿承担违约责任,同意退还定金并支付给楼某相应补偿。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依法调解护权益 2021-07-14 2 2021年07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