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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粽子提货期只限一个多月,过期不给提也不给退

提货券上注明“过期作废”,真不能用了?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周瑾 

  本报讯 端午节前,宁波市鄞州区的吴先生花了258元购买当地一家酒店的粽子提货券。吴先生说,他原本计划在家里过端午节的,但节前被派紧急出差,回到家时端午已经过了,这时他才注意到券上的提货日期为“2021年5月5日至6月14日”。

  吴先生马上联系酒店沟通,却被酒店告知该提货券因过期导致作废,故无法提货。吴先生认为,粽子提货券是他付款购买的,商家尚未履行义务,单方宣告过期作废,不合理,要求提货或者退款。

  酒店方表示,由于是季节性供货,一旦过季,酒店就结束该项业务,因此在提货券背面标注了提货期限并注明“过期作废”字样,且在销售时已告知吴先生。由于吴先生提货日已超过标注期限,酒店已经结束该项业务,无粽子可提。无奈之下,吴先生向鄞州区消保委邱隘消保委分会投诉维权。

  了解事情原委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酒店方,提货券实质上是一种预付性消费券,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不记名预付消费卡,那么商家约定的有效期不能低于3年;如果商家设定低于3年的有效期,则商家自行标注的有效期可视作无效;如果商家标注有效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超过提货券有效期,商家不能据此认定提货券完全失效。

  对于预付式消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因此,商家对提货券自行规定的“过期作废”属不合法。

  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调解,酒店同意消费者吴先生在3年内随时可向该酒店粽子的供应商提货。

  消保委提示:

  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予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再来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消费者短期内逾期,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款或延长使用期限。

  同时,消保委工作人员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购买提货券或进行其他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注意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务必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尤其要重视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代金券,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或和损失。当然,对所谓“过期失效”不合理店规等单方面的商家行为,消费者也要勇敢地说“不”,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提货券上注明“过期作废”,真不能用了? 2021-07-14 2 2021年07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