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4日
(2021)浙04民终2077号
潘玲燕:本院受理上诉人薄元星与被上诉人潘玲燕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001号
胡常春:本院受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921号
华亦宁:本院对原告程志与被告华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亦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志借款18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华亦宁负担。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华亦宁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程志。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239号
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本院受理原告杨云与被告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款20000元整;判令孙风对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4623号
庄浩婕(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7020428)、潘明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208264419):本院受理原告李雪与被告庄浩婕、潘明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21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祺翔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30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17;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8658864430、13586974019。
浙江祺翔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祺翔车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2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祺翔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调解中心第1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0号
本院根据金沙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靓典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靓典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靓典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金华市靓典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585号一楼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31;联系人:章律师;联系电话:1595845842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靓典门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靓典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靓典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9380号
陈建彬: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莱鑫皮革商行与被告陈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4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9476号
莆田市凯发礼品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张扬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莆田市凯发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丝带货款人民币460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0090号
卢立味:本院受理原告徐天红与被告卢立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8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0861号
李剑文、林容:本院受理原告朱成德与被告李剑文、林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夫妻支付所欠原告化肥农膜款人民币142500元及利息损失(按欠条所写的利息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6号
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91号
郑书祥、邓桂飞:本院受理原告黄见华诉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书祥、邓桂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见华工程款202730.63元及自起诉之日也即2020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黄见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书祥、邓桂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921号
徐晓云:本院受理原告汤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晓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汤武平借款及利息合计6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晓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765号
许坷杰:本院受理原告姚晓青与被告许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1000元、交通费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62号
陈建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建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137号
陈舜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3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舜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舜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7444.74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2日的利息13594.51元、违约金4531.50元,并支付以本金57444.7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2%为限)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78号
王欢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53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王欢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欢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376.32元及按合同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8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40元,由被告王欢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84号
徐林根(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637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徐林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林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316.47元及按合同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徐林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86号
王富清(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607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王富清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富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3254.47元及按合同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9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90元,由被告刘烈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541号
李方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敏、高建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方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232.8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6691.48元,并支付以本金39232.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高建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建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方敏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李方敏、高建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