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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6日

  (2021)浙0106民初4234号

  张真权: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234号原告周建旺与被告张真权、张国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963号

  柳丹: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963号原告杭州纵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755号

  杭州淘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霞: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5755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安星淘家居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54号

  浙江银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美利与被告浙江银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碧海置业有限公司、潘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浙江银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953号

  吴家辉: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953号原告杭州皇逅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家辉、陈国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495号

  杭州则安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日诉你房屋租赁托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8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12号

  邹锋、潘雪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警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邹锋、潘雪英、尹小兵、施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06号

  平阳县乐达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乐达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40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93号

  瞿红云、田兆功、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锋诉被告瞿红云、田兆功、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2049号

  吴卫锋:原告程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9: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民初897号

  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邵自德、邵振航、邵梦宁均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民初89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浙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依法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执异29号

  霍尔果斯蓝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蓝田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商华夏(天津)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21)浙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宁波蓝田供应链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蓝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公司唯一股东,被执行人中商华夏(天津)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唯一股东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霍尔果斯蓝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2021)浙02执56号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审查,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霍尔果斯蓝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应分别向本院举证证明宁波蓝田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商华夏(天津)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2、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685号

  余德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7****751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跃军与被告余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德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跃军借款本金4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余德春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657号

  张小勇(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6****4012):原告郭华燕与被告张小勇、郭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774号

  王伟红 (公民身份号码 2301241970****7064):本院受理原告于素侠诉被告王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款借款人民币 10000 元及利息人民币 115 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自 2020 年12月3日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3月15日);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9:00 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620号

  刘付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涛与被告刘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9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195号

  中创投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晓峰、梁昊:本院受理原告马加宁诉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313号

  义乌市顺集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565):本院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顺集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顺集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5000元;二、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699元,被告义乌市顺集商品采购有限公司负担14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675号

  周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5****633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福乐汽车空调维修部与被告周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修车费用76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823号

  丁军火(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5****3411):本院受理原告王砚与被告浙江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厦时代房屋维修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丁军火、第三人宁波龙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浙江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厦时代房屋维修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丁军火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以后长期护理费(暂主张10年)、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长期药物费用(暂计算10年)共计3337194.17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088号

  朱侠群:本院受理原告陈菱峰与被告朱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289号

  陈正才:原告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退还给原告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344号

  余久旭: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0344号原告宁波名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久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655号

  王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继刚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给原告吕继刚借款63 000元,并支付按借款本金6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37.5元,由被告王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328号

  王佳杰:本院受理原告郭祥与被告王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8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佳杰赔偿原告郭祥医疗费48883.57元、误工费 24000元、护理费5 93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计9714.48元的70%计款55 800.14元;二、驳回郭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0元,由被告王佳杰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16号

  程羲之(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9****0813):原告毛蕾杰与程羲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及利息,利率为每月0.84%,从2020年1月22日暂算至2021年4月23日金额为3780元,总计33 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 10月 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3313号

  杨通府:原告赵焱与被告杨通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通府归还原告赵焱15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300元,由被告杨通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65号

  王家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与被告王家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67号

  李国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与被告李国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69号

  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与被告朱建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366号

  蒙胜乐: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秀音与被告蒙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蒙胜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罗秀音借款4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638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707号

  胡永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匡堰香柏树服装厂与被告胡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香柏树服装厂货款235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454号

  贾燕、贾广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匡堰龙帜制衣厂与被告贾燕、贾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2号

  邱前华:本院受理原告唐学祥与被告邱前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07号

  李爱望:本院受理原告沈文虎诉你方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滨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滨海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沈文虎10044元。案件公告费650元,由你方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由被告李爱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沈文虎。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262号

  马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21367.8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元,由你方负担,案件公告费650元,由你方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由被告马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浙江金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764号

  无锡顺合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语朵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顺合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无锡顺合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慈溪市语朵果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85816元;二、驳回原告慈溪市语朵果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计4668元,由原告慈溪市语朵果业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被告无锡顺合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支付,故由被告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90号

  杨胜兰(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6****2606)、侯双全(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7494):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胜兰、侯双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9930.7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 2、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上述费用暂计人民币22430.75元。 3、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89号

  罗华庆(5226321981****1597)、张春兰(5226321984****058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庆华、张春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9674.73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上述费用暂计人民币22174.73元。 3、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9013号

  黄荣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纪山与被告黄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90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原告杨纪山起诉称:被告因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纺织原料,2014年7月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8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将上述货款转为借款,但被告一直认欠不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志军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楼晓英、潘绍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诸暨市枫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524号

  周剑海:本院受理原告鲁邦军与被告周剑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546号

  胡世焕、余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涂圣通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1-07-16 2 2021年07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