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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6日

  (2021)浙0302执清1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黄加妮申请黄加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6月25日指定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为黃加妮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黄加妮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黄加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林成丽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75号;联系人:林成丽;联系电话:13695857810),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有无担保财产、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该事由消灭后10日内补充申报,但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洲景园10幢二楼)五号接待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418号

  国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钱海丰与被告国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国李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418号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国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钱海丰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70元,由被告国李敏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840号

  于孟宇:本院受理原告谢丽凤与被告于孟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于孟宇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22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丹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166号

  南昌市合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垂岳诉被告黄东强、南昌市合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在其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55995.7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黄东强、被告南昌市合胜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潘胜华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722号

  张春娟、刘良贵: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张春娟、刘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3914号

  温州炬林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永嘉县中大有机玻璃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叁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人民币(3364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温州炬林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0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2943号

  上海起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伟、柳玉玲与被告上海起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1)浙0421民初2943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478号

  余绵平:本院受理原告窦奎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6万元,被告承担本院诉讼费33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4377号

  孔秀国(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筋竹村):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舜森服装辅料店与被告孔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376号

  湖州织里期末考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期末考试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036号

  湖州市吴兴区韦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036号原告谢郑宇与被告湖州市吴兴区韦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湖州市吴兴区韦博培训学校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526号  

  沈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斌与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沈新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份额的工程款381.6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保全裁定书、简转普裁定书、反诉不予受理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791号  

  王伟强、闵忠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峰峰与被告王伟强、闵忠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伟强、闵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峰峰加工款5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64号  

  杨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裕平、王鄂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18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1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045号

  沈维伦: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艳诉被告沈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7500元;2.被告立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0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月止);3.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交通费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386号

  黄继国: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民与被告黄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继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维民劳务报酬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黄继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17号

  本院根据金煜华的申请于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金煜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6月16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煜华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8月5日前,向金煜华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座201室;通讯方式陈献华;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868517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金煜华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8月12日10时30分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速裁调解中心第一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19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6171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金华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46795276。

  金华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9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六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17号之二

  2021年4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 破29 号

  本院于2021 年7 月7 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伊仕顿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伊仕顿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伊仕顿皮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伊仕顿皮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 年8 月16 日前向义乌市伊仕顿皮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二楼,联系人:石律师,电话:18329031630。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伊仕顿皮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伊仕顿皮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20 日上午9 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027号

  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鹏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信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0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浙江信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二、被告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信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59796.5元、支付违约金285000元。三、被告和鹏涛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鹏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2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前向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新科路35号总部经济园A6幢21楼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玎玎,13857969292。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14时3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特340号

  王露:本院受理申请人汤敏峰申请宣告王露失踪一案,经查:王露,女,汉族, 1955年7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象龙小区 1路 1幢 1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5507120020,下落不明已满七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 3个月。希望王露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27号

  杜云浩:本院受理原告黄广辉与被告杜云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杜云浩支付原告黄广辉工资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云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98号

  于美花、贾宝民、于宏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9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3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0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47号

  衢州市柯城鑫铭泰电器商行: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博海广告制作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柯城鑫铭泰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博海广告制作部74158元及其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91号

  李利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李利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利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99.57元及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699.64元、费用885.15元,并支付以本金5999.57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利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446号

  胡裕祥(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8组20号):本院受理原告丁博文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4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裕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博文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3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00元,由被告胡裕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7月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执清3号,陈雪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应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7-16 2 2021年07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