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继子女下逐客令 七旬老妪面临无家可归
法院: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凌宇磊
“我在这里住了十几年,眼下无房无收入,还能住哪里去?!”宁波的韩老太年近七旬,丈夫去世前把房子留给了和前妻所生的子女。没过多久,继子女上门催促她搬离,“父亲遗嘱里说的清清楚楚,房子归我们所有,你凭什么住在里面?”子女们坚持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归他们,并于近日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韩老太限期搬离。
1995年,张某的前妻去世。2005年,50多岁的韩老太来到张某家做保姆,照顾时年已经63岁的张某。两人在日常相处中产生了感情,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一直居住在一起。2019年8月,张某去世。就在去世当日上午,张某立下遗嘱,把所居住的这套房屋和大部分存款指定由自己与前妻的两名子女继承。
料理完后事,张某的子女根据父亲的遗嘱前来和韩老太商量,希望她配合履行遗嘱,限期搬离。韩老太对此表示拒绝,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虽然韩老太并无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韩老太自从和张某结婚后,两人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因此对韩老太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老太的合法权益。
韩老太照顾张某十几年,又没有其他居所,也没有收入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的情况下,两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即要求韩老太搬离,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韩老太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本案中,法定的居住权并不成立,但韩老太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其他房屋,一旦搬离现有居所将流离失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让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要求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法官的判决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人文关怀角度出发,追寻韩老太居住权利的来源,最终对其居住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