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网防鸟吃鱼苗, 却捕到了“三有”鸟
可以不起诉,但行政处罚不能免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程琬茵
本报讯 一直以来,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行”转“刑”的衔接受到执法司法部门重视且卓有成效,那么“刑”转“行”呢?7月15日,永康市检察院依据当日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办理首例不起诉后刑行衔接案件,于当天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送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非法狩猎的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永康的徐某承包了一口鱼塘,饲养了15000尾鱼苗。他用饲料投喂鱼苗时,经常引来鸟儿抢食。为减少损失,徐某想了个办法,拉了一张网以防鸟儿抢食。没想到,网架起来的第一天就捕到了一只夜鹭鸟。
“都怪我。我在鱼塘拉网纯粹是为了防止鸟儿吃鱼苗,我真的没有伤害鸟或捕鸟的想法。”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经鉴定,夜鹭鸟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但从徐某的辩解及其行为看,他主观恶性不大,且只架设了一天的捕鸟网,未造成夜鹭鸟死亡,那么对徐某是否依法起诉呢?
7月15日,永康市检察院对适用新法办理的刑行衔接“第一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作了详细介绍,并充分听取了侦查机关、辩护人和徐某的意见。听证代表认为,徐某架设捕鸟网的动机是为了防止鸟来吃鱼苗,主观恶性不大,只架设了一天的捕鸟网未造成夜鹭鸟死亡,犯罪情节轻微,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能让徐某引以为戒。结合听证员的评议意见,检察院对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日,永康市检察院就徐某处罚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了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的问题,不仅规范了司法行为,而且实现了行政与刑事衔接的闭环。”该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朱红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