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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9日

  (2021)浙0281民初2312号

  程冬平:原告邱胜菊与被告程冬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冬平支付原告邱胜菊加工费7259.2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冬平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33号

  蒲新秀:原告李玲与被告蒲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869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00号

  龚红叶(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3****631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龚红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共计150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9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849号

  马荣书:原告严红军诉被告马荣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29599.75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9070.5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4886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149656.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080号

  柴业盛:本院受理原告杨权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杨权利借款11765元。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你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837号

  官桂香: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祥与被告官桂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官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永祥加工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140号

  孟浩然:本院受理原告曹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770号

  李灵:本院受理原告姚红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姚红金借款60 000元、支付利息12 8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 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被告李灵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97号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洪伟与被告陈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伟劳动报酬187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陈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906号

  温州爱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文勇诉被告温州爱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797号

  宏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印与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立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宏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逝0381民初6968号

  胡祖兴:本院爱理原告项国栋与胡祖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190号

  郑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郑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191号

  徐锐: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 048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511号

  杭州扬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银顺酒家诉被告杭州扬邦旅行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4335号

  萍乡市佳威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686号

  吴小荣: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香诉被告吴小荣合同(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金香款项16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0元,张金香负担435元,吴小荣负担35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352号

  方为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强哥大友地板加盟店诉方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递铺强哥大友地板加盟店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壹仟元整(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340号之一

  史钢毅:原告潘勇诉被告史钢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钢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勇货款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史钢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催1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宁市志平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31300051/4943309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4日,出票人为浙江舜星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澄心建材经营部,出票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海宁市志平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49433093,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志平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226号

  陈健:本院受理原告吴志锋与被告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志锋货款312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志锋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461号

  朱国孝: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蒋文良粮油店与被告朱国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国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蒋文良粮油店货款276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朱国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0号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十木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市十木本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十木本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十木本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日前向义乌市十木本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25楼,联系人:张洁,电话:1505799878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十木本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十木本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26号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裁定受理义乌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义乌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日前向义乌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联系方式:17706890666(冯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00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具体参会事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793号

  陈聪: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吉利纸箱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 072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吉利纸箱厂货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义县吉利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150元,由被告陈聪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916号

  陈亚男:本院受理原告黄先栋诉被告陈亚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712号

  王德群:本院受理原告傅良海与王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71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黄志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于益君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2日9:0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91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勇的申请,于2021年7月5日裁定受理湖州市鼎之言健身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市鼎之言健身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湖州市鼎之言健身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前,向湖州市鼎之言健身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市鼎之言健身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市鼎之言健身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康山第一号法庭(地址:湖州市敬业路1255号)或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85号

  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高美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高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46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高美平对上述款项的百分之四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齿院

  (2021)浙0825民初1525号

  陈生火: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游佳明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 2021 年10 月 12 日上午 9 时 00 分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313号

  吕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19 2 2021年07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