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9日
(2021)浙01民再41号
吴建忠: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詹中平与被申请人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民申40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363号
徐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曹峻、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078号
朱新伟: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5078号原告董国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801号
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801号原告杜泽宇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310号
吴宇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980号
凌巨峰: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5980号原告胡碧芸与被告凌巨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403号
方仁军、麻湘茹:本院受理原告周森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861号
徐建斌: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2861号原告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291号
兰溪市绿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冯小红、吴卸连、方俊英、冯建芳、吴三林、张彩珠、余汝慧、冯红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陨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绿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冯小红、吴卸连、方俊英、冯建芳、吴三林、张彩珠、余汝慧、冯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6号
李学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洁借款本金509964.32元,并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33959.94元及以509964.32元本金为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0元,由被告李学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81号
杭州呼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倩芳与被告杭州呼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苏倩芳于7月2日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372号
杨寅寅:本院受理原告艾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寅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艾清油漆款12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元,由被告杨寅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294号
福建中膺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中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335号
柯秀美、吕岩水:本院受理原告虞荣法诉被告柯秀美、吕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66号
胡古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诉被告胡古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行初29号
胡凯祺、张巍、杭州三元顾问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雯诉被告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胡凯祺、张巍、杭州三元顾问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169号
杨生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品汽配城古泰汽配商行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9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9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1307号
崔宣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溪村下崔家):本院受理原告廖咏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宣民应归还原告廖咏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LPR标准自2021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廖咏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崔宣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宣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126号
赵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赵明华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292.5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2677.66元(该利息、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14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364号
徐永红:原告季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45900元(按1.5%计算月息,自2017年2月15日期至2021年5月14日止) ,并承担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5%另行计算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45号
贾志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洁颖与被告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洁颖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6309.58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止)。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行计付;二、驳回原告王洁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89元,由被告贾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268号
绍兴市乐丹纺织有限公司、沈小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乐丹纺织有限公司、沈小海、韩城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367号
绍兴永铭针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永铭针纺有限公司、陈勇吉、韩城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449号
马如昌(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4****1219)、方洁 (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81****1506):本院受理原告肖雄伟诉被告马如昌、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 、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归还原告欠款 39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自 2019年1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欠款 39万元为基础,按照合同成立时( 2019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的违约金(暂算至起诉之日即 2021年4月6日)为91189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元; 4、以上 1、 2、 3项诉请款项共计为 484189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9: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755号
徐海华(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8****609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海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6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徐海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760号
张云国(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95****4613):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建诉被告张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建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借期利息4167.74元;二、被告张云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建逾期还款违约金12000元;三、被告张云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建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 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谭建负担2.50元,由被告张云国负担1541.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云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915号
张宇(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1****0612):原告何荣亮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4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296号
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WEMC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21)浙 0203民初 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货款 25000元及利息(自 2020年 12月 21日起以 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425元,减半收取 212.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528号
王秋平(公民身份号码: 362527********1715):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杰平诉被告王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21)浙 0203民初 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秋平支付原告王杰平货款 4551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 25元,公告费 650元,由被告王秋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535号
谢街菊、许俊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菁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街菊、许俊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街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菁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尚欠的租金7660.4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违约金1 102.23元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7 66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谢街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菁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许俊文对被告谢街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菁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菁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谢街菊、许俊文负担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谢街菊、许俊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4605号
程金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5****3057):原告苗伟涛与被告程金伟、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兵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宁波龙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4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伟涛撤回对被告程金伟、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兵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宁波龙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苗伟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475号
张继华(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1****457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张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4700元、利息448.47元、复利35.68元、罚息9121.34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964号
修晓勇(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87****0916):本院受理原告赵以村与被告修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 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358号
吴祖保: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祖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祖保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819.84元,并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65.89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653.95元为基数计算的利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被告吴祖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114号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磊偿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34180.0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1707元为基数、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243.57元为基数、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404.87元为基数、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824.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徐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破12号
因债务人和管理人均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终止宁波市镇海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宁波市镇海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152号
浙江奥凯风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明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凯风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708号
陈朋飞、张瑞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朋飞、张瑞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414号
宁波市鄞州蓝珀服饰有限公司、吴海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宏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蓝珀服饰有限公司、吴海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2048号
周韦力:原告宁波奉化大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继安、韦伶秀(法定代理人周韦力)、兰梅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案涉金额为150万)。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2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709号
汪守玉(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5711)、周剑(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76****007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立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守玉、周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石材款217033.9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 年9 月30日8时50 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