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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电动车行驶中起火致父女二人严重烧伤

面对巨额医疗费,谁来赔、怎么赔?法律专家一一解读

电动车主体只剩下框架
爱心人士尽力帮助这个家庭
魏师傅和小琪琪
电动车成为许多人出行重要工具

  (上接1版)

  针对起火原因

  消防已介入调查

  小琪琪的妈妈说,当时夫妻俩骑的两辆电动车是在同一家店买的,后来换过新的电池,也在这家店里。

  出事的电动车18日下午被带回了杭州景区消防救援大队。被大火烧毁后,电动车主体只剩下漆黑框架,只有后车兜状况尚可。小琪琪的粉色哆啦A梦头盔和魏师傅的头盔摆在一块,边缘被熏黑了一块。

  19日下午6点29分,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消息,经过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组现场对事故电动车残骸的调查取证,初步判断,“7.18”电动车起火事故起火原因与电动车的锂电池故障有关。其他相关取证工作仍在进行,具体火灾原因仍在调查中。

  涉事车辆品牌为CZYMH

  电动车专项整治立即开展

  19日夜间,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

  通报称,“7.18”西湖景区电动自行车起火自燃发生以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力量启动相关调查。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涉事车主车辆向上城区“满意车行”购买,品牌为CZYMH,型号为TDR1572Z,2018年11月14日首次上牌,车牌号为杭2670192,2021年4月6日变更为杭3548010。

  7月19日,执法人员前往“满意车行”检查。该车行经营范围含电动自行车销售等。目前,该车行仍在销售CZYMH牌电动自行车,但无涉事同型号电动自行车(TDR1572Z型)。该品牌电动自行车由杭州迅驰雅马哈工贸有限公司生产,2017年6月7日领取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浙)XK16-002-00079,有效期至2022年7月11日;2019年电动自行车由许可证管理转为CCC管理后,该企业目前委托无锡邦度科技有限公司贴牌生产。

  关于涉事车辆电池是否进行更换,因现场未发现更换记录,有关情况正作进一步核实。检查人员对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两款电动自行车以及该店销售的一款锂电池组进行质量抽检,后期将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置。

  在有关部门确定自燃原因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据此继续做好涉事车辆深入调查。同时,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立即开展生产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

  杭州电动车行业商会下发紧急通知

  2000多家门店立即自检自查

  杭州市共有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2000多家。18日,杭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商会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户,立即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检自查:一、必须销售符合3c标准的产品,严禁门店对车辆进行加装改装;二、严禁在门店无人状态下给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三、严禁经营户晚上入住在商铺内;四、所有车体内的电池必须分离;五、所有门店锂电池必须单独储存,同时匹配必要的安全保障工具。

  不少家长表示害怕

  但没有更好的替代品

  19日中午11点左右,记者来到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停放着许多电动车,正值暑假,不少家长都是来接孩子放学的。骑车来的,有的是爷爷奶奶,有的是爸爸妈妈,大部分家长都做到了戴头盔,有些后座上还安装有儿童座椅。

  问到起火事件时,大家不约而同地表示“当然害怕”,但是堵车加上不方便停车,“(除了电动车)暂时没有更好的替代品”。

  王女士(化姓)61岁,孙女11岁,她退休后特意买了辆电动车送孙女上学。“有些培训班开车开不进来的,不止少年宫,学校门口也这样。虽然家里有轿车,但是停车很不方便,所以还是只能用电动车。”

  此外也有人担心充电安全,来接女儿放学的李女士(化姓)就是其中之一。“我以前还打过报警电话。”李女士说,之前小区楼道里半夜发生过电动车充电引发的起火,她闻到气味后起来报警,所幸没什么大事。

  律师说法:

  电动车起火

  消费者该如何自我保护?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此次玉皇山路电动车起火事件,更是将电动车的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假设,此次事故是由于电动车自身缺陷造成的,那么作为消费者,该如何从法律层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咨询了两位律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云波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排除受害者自身原因导致事故的情况外,电动车起火事故的受害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索赔。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发生事故时,消费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保护现场,最好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保存证据。同时,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诉,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也持相同意见。他表示,无论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在本案中,电动车主既可以向电动车的生产厂商,也可以向销售商主张对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则要结合电动车主的受伤程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刘云波律师还建议,从消费者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来说,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检查产品是否符合3C认证;日常使用电动车时,要勤检修,切不可非法改装电池或车架;充电时,不要将电动车停放在单元门内、楼梯间或房屋内,不要使用花线,不要使用容易发热的小功率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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