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1日
(2021)浙0291民初1389号
董希杰(3301831984****003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浩、董希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507号
陈琼: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云与被告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大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176号
蔡寿花、王笃胜: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智诉被告蔡寿花、王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保全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5民初176号保全裁定书和(2021)浙030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7执清9号
本院根据杨礼昌的申请,已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杨礼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杨礼昌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6楼;联系人:林嫣嫣15857721877,王浩亮15868094961)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81破52号之一
2020年7月14日,本院根据温州华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无法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安达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安达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为67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安达公司破产并终结安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宣告安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930号
王达斌:本院受理原告吴伟栋与被告王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724号
王贺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代长波与被告王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1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上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日前,向温州上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联系人:厉新格、凌一行;联系电话:88598271、19850081168】。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718号
小白租科技孵化器嘉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启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小白租科技孵化器嘉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启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0000元,并以66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嘉兴市启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60元,由被告小白租科技孵化器嘉兴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91号
江敏: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破1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姜玉财的申请于2021年7月12日裁定受理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15日指定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为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你应在2021年9月3日前向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新苑路91号二楼;邮政编码:314400;联系电话:15967318880;联系人:陈伊丽)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 破8 号之一
2020 年5 月12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深圳市墨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查明:截至2021 年7 月1 日,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83,133,246.69元,经管理人审查,可确认的债权金额为78,199,117.94 元。目前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变现额为2,194,277.36元。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无第三人为其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其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第三人为其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其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 年7 月9 日裁定宣告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 破24 号
本院于2021 年7 月5 日裁定受理义乌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义乌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日前向义乌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万达广场SOHO B 座6 栋32 楼,联系方式:18457976999(余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20 日9:30 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具体参会事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28号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日前向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1006号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3楼,联系人:郭露,联系方式:15825799375。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15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818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楼明亮诉被告张海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12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尚端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兰溪市尚端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下午17时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晖;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尚端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1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星捷链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星捷链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下午17时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晖;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星捷链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1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缘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缘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下午17时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晖;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缘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盛世豪申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盛世豪申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下午17时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晖;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盛世豪申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2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下午17时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晖;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3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下午17时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晖;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24破7号
本院根据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5日裁定受理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通过随机方式选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1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9号4楼,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0570-3672239)。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开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