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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员工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必须赔偿”, 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读者肖女士问: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我上班期间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公司损失,我必须赔偿70%。两个月前,由于上班时间与男友通电话,导致离开忘了切断电源,致使设备长时间空转后被烧毁。事后,公司以合同已约定“失职赔偿”为凭要我赔偿7.1万元损失。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本报作答: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失职赔偿”的约定对你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本案关于“失职赔偿”的约定并不在其列。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对应内容时,你明知并自愿接受,表明公司没有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你陷入错误认识即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你进行威胁使你产生恐惧心理即实施胁迫行为,也没有利用你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你违背本意接受于己明显不利的条件即实施乘人之危行为;二是约定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需承担70%损失,意味着并未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失职赔偿”的禁止性规定。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你必须受到对应的约束。

  另一方面,“失职赔偿”已被相关规定认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其中不仅没有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反而予以了肯定。故公司可以要求你一次性赔偿或者按照对应标准从你的工资中扣付。(廖春梅)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员工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必须赔偿”, 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2021-07-27 2 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